• 索 引 号:XM04101-08-00-2017-007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7〕12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29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低保人员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是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低保人员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12-2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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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

  《海沧区促进低保人员就业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海沧区促进低保人员就业扶持办法

  根据精准帮扶精准施策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鼓励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自主就业,倡导“勤劳致富”、“耕读传家”的社会风尚,进一步促进本区低保家庭人员就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海沧区户籍实现正规就业、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扶持条件

  低保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实现正规就业的,取消低保待遇后,可向街道申请:1、低保人员就业奖励金;2、就业低保家庭户子女教育助学金;3、符合《海沧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补充规定》(厦海政办〔2016〕80号)的低保就业对象可参照申请特别扶助金中的低保扶助标准。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正规就业是指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三、扶持标准

  (一)就业奖励金:以家庭为申请单位,以退保前一个月该家庭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金额为其每月的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就业奖励金。

  (二)教育助学金: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一次性6000元/生,大专生一次性3000元/生,高中(中专)生一次性2000元/生。

  (三)计生特扶金:参照海沧区现行的计划生育特殊扶助中的低保扶助标准执行。

  四、申办材料

  (一)申请低保人员就业奖励金应提供的材料

  1.《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厦门市海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审批表》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地税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4.《海沧区低保人员就业奖励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5.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教育助学金应提供的材料

  1.完成审批的《海沧区低保人员就业奖励金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收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退回);

  3.《海沧区低保人员就业子女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4.就学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计生特扶金应提供的材料

  1.完成审批的《海沧区低保人员就业奖励金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2.《海沧区低保就业人员计生特扶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办程序

  (一)就业奖励金申请:村居便民服务站于1、4、7、10月份接受低保就业人员的就业奖励金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于次月第一周报送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审核通过的,街道街政办于次月划拨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教育助学金申请:村居便民服务站每年8-10月份接受低保就业人员子女教育助学金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于次月第一周将初审合格者的材料报送街政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街道街政办于次月划拨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三)计生特扶金申请:村居便民服务站接受低保就业人员特殊扶助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于次月第一周将初审合格者的材料报送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街道街政办于次月划拨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六、经费来源

  纳入区民政部门预算,从救急难经费列支。

  七、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部门应当对申请的对象和标准进行把关,严格依照规定办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救助情况在村居公示栏公示5天。

  (二)低保人员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将追究以下责任:

  1.全额退还所有奖励资金;

  2.取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申请资格;

  3.骗取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为低保人员申领就业奖励金、教育助学金、计生特扶金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海沧区低保就业人员计生特扶金申请表

            2.海沧区低保就业人员子女助学申请表

            3.海沧区低保人员就业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