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03-01-2017-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7〕8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6-18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是
- 有效性:失效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8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的七条措施》(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壮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
本区建筑业企业在本区入统年产值1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给予产值0.01%的奖励,且当年度入统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按产值增量部分的0.03%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本区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本区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本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设计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本区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涉及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的进行奖励。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强化企业精品意识。鼓励建筑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区内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奖项、省级“闽江杯”及市级“鼓浪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区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区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2.鼓励企业创新技术。对本区建筑企业设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自主研发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7000元奖励,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奖励不超过3次,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获得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应当在该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一年内申请。(其中,2016年7月15日之前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6000元,2017年3月1日之前授权的国际专利,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符合上述《关于修订<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知〔2017〕13号文)、《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各区市级专利资助办事指南的通知》(厦知〔2017〕15号)、《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政〔2014〕47号)文件条款的按程序向区科技局申请。
3.引导企业树立行业标准。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国际、国家标准的本区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本区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对主编、参编(排名前五位)省级、市(厦门市)地方标准的本区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获得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本区企业优先承接区内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优先选择本区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门市综合信用评价分排名靠前,并具有一定融资能力的本区建筑业企业优先承接政府采用PPP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
(五)鼓励企业拓展外地市场。
本区企业在区外承接的工程项目荣获市级及以上奖项(杯)的,同等享受本区相应奖项的优惠待遇(仅限于评先评优和信用评价)。
二、加大建筑业招商引资力度
(一)鼓励区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
对新引进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含海关税收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建筑业企业,可享受以下的扶持政策:
1.税收贡献奖励。自注册地迁入我区之日起5年内,按该企业区级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
2.产值贡献奖励。按该企业注册地迁入海沧区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在海沧区统计的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上(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人才激励。新引进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及以上,单家企业不超过6人),自迁入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海沧区的留成部分给予50%的补助;企业人才符合《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海委办〔2012〕83号)、《海沧区引进重点高校毕业生暂行办法》(厦海委办〔2014〕38号)、《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暂行办法》(厦海委办〔2015〕41 号)、《海沧区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厦海委办〔2017〕21号)等本区相关扶持政策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经营场所费用补助。新引进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自租赁之日起,一个完整年度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情况,给予实际租赁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的租房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面积补助标准如下:
1.年产值完成1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
2.年产值完成1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
3.年产值完成20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
4.年产值完成3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
新引进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自购买之日起,一个完整年度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情况,给予实际购买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面积补助标准同上。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区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合理安排适量的建筑产业园区用地,支持本区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建设,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
三、奖励补助申报程序
(一)申报补助、奖励材料包括:
1.建筑业奖励申报表。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相关证明材料。
(1)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旧资质证书复印件、新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批准文件;
(2)产值:企业盖章的统计报表;
(3)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证书、批准文件;
(4)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仅限厦门工程项目):评审意见书等证明文件;
(5)“詹天佑奖”、“闽江杯”、“鼓浪杯”以及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企业获奖证明;
(6)注册资本金、年度入库税收以及个税: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及个人完税证明(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于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至海沧区建设局,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区建设局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四、附则
(一)本区建筑业企业指工商地址注册在海沧,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引进企业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文件有效期内迁入海沧区的建筑业企业。
(二)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注册在海沧,且满足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含海关税收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条件的本区建筑业企业,符合本办法“人才激励”和“经营场所费用补助”条款的,可参照相应的条款执行。
(三)如在我区设立福建省或几个省域唯一的分公司、且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非本区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税收贡献奖励”条款执行。
(四)符合本办法“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条款的每半年申报一次;其他的奖励(补助)每年申报一次。
(五)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与本区其他优惠政策同类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六)企业享受本办法以及本区其它政策奖励的、最高不超过企业在我区当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
(七)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由区建设局进行通报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该单位申请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补助)予以全部追回。
(八)受到奖励(补助)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迁出本区的,将追回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补助)金及利息。
(九)本实施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