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201-01-00-2021-003
- 备注/文号:厦海海街办〔2021〕31号
- 发布机构:海沧街道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2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街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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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村(场、居)、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沧街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村(场、居)、各有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22日
海沧街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连年增加,由于停放充电不规范、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领域的火灾呈多发趋势,极易引发“小火亡人”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厦安办〔2021〕49号)文件要求,海沧街道决定即日起在本辖区范围内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福建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附件1),注重从源头上解决根本问题,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广泛开展宣传提示,力争通过半年的综合治理,建立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伤亡火灾事故明显减少的目标。
二、整治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未进行实体墙防火分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带入电梯或户内。
(二)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起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在物业小区、群租房等公共区域广泛张贴宣传标语、海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大力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指导使用者按照规定要求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工作,同时教育使用者一旦遇到电动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路线和方法,增加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逃生能力。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2021年7月开始至2021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阶段(2021年7月底前)。各村(场、居)、各有关单位按照本辖区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面组织发动。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1年8月至11月)。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各村(场、居)、各有关单位结合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按照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摸排使用管理等领域存在的隐患和风险,抓好实施,并进行整改。在社会面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提示。
(三)建立长效机制(2021年12月)。按照《福建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整治同部署同落实,对综合整治期间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停放充电行为。各村(场、居)要督促村(居)民、物业、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要继续加快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充分发挥各村(场、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对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离;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较大影响的,要依程序启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积极推动商业区、居民住宅区、群租房密集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村民自建区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新建建筑从源头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库,或在室外预留空间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集中充电设施应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实体墙防火分隔;因地制宜配置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灭火器、可视监测系统等技防措施。
(二)紧盯重点场所人员。各村(场、居)、各有关单位要紧盯快递、物流、外卖等重点领域,部署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组织岗前教育培训、加大投入硬件设施,强化仓储物流、分拣中心、中转站点安全管理,落实作业区、生活区、住宿区与仓储区防火分隔。紧盯群租房、沿街商铺等场所,推动落实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与其他部位进行实体墙防火分隔措施、清理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停放充电场所违规住人,并加强日常和夜间巡查值守。
(三)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各村(场、居)、各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附件1)要集中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与其他部位进行实体墙防火分隔的“保命墙”工程,清理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停放充电场所违规住人现象,强化源头防范。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要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应每月定期开展“纠违停、清飞线”集中整治行动,并邀请媒体进行集中曝光。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各村(场、居)、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警示教育。利用城市户外视频、公交移动电视、楼宇视频系统、社区报栏等平台,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提醒居民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引导广大市民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养成良好的停放充电习惯,避免长时间充电,不在门厅、过道充电。各村(场、居)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五、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各村(场、居)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联合执法,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农村、社区、深入企业、深入相关单位和场所,认真查找隐患,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成效。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纳入对各村(场、居)及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的内容。
(二)要形成工作合力。各村(场、居)要积极推动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等机制。2021年8底前,要摸清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点及生产、销售、回收、改装、修理等场所数量,完善基础台账。整治期间,要积极推广建设集中停放场所和智能充电设施。
(三)要加强情况报送。各村(场、居)要对照工作内容和要求,完善基础台账,及时梳理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为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现就相关材料报送工作要求如下:
1.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部署开展情况及相关联络人名单(附件2)于7月30日前报送至安监站邮箱hcjdajz@126.com)。
2.8月份起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进展及相关表格(附件3)。
3.2021年12月2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1.福建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2.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3.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周克恩,联系电话:0592-6083439)
附件1
福建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逐步成为群众出行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保有量迅速增长。但由于产品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且火灾致死率极高。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含两轮、三轮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管理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有效应对新形势下新材料新业态火灾防控的新问题、新挑战,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新材料新业态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专群结合,努力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2021年8底前,各区要摸清本地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点底数及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并建立信息共享、公布曝光、联合管理机制,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管控。2021年12月底前,各区要在电动自行车使用密集场所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完成率50%以上;2022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措施,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完成率100%。
二、全面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区要认真分析本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针对性制定解决方案,进一步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所辖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与其他部位进行实体墙防火分隔和清理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停放充电场所违规住人的“砌墙清人”行动。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政府督查内容,加强指导督办,特别是要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基层一线工作落实。
2.推动商业区、居民住宅区、群租房密集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等集中区域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鼓励宣传引导群众改变停放充电习惯。
3.要统筹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推进新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4.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就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交等工作建立协调机制。
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锂电池生产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消防安全水平。
2.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电动自行车,要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力度,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等行为。查证存在上述行为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对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销售门店及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管理,重点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大力整治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违规改装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对查处的销售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不断规范市场秩序。
3.公安部门应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要加强治安监控,加大偷盗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打击力度;公安派出所应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4.应急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督促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定期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5.消防部门应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考核范畴。
6.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新建居住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中,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作为重要内容,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查,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按规划要求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灯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楼院)等区域科学规划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新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项目审批上,提供支持和保障。
7.住建部门应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划布局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库,或在室外预留空间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8.生态环境部门应负责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环节的环境监管。
9.交通运输部门应负责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的运输环节监督管理。
10.人民防空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公用人防工程场所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11.供电企业应定期对所属资产的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消除供电隐患,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12.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使用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动网格员、微型消防站队员、联防队员等基层力量全面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加大夜间巡查力度。
13.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打通“最后一公里”,组织对本地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小单位小场所、群租房、快递外卖企业站点等场所进行摸排检查、登记造册,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整治,推动落实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与其他部位进行实体墙防火分隔措施、清理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停放充电场所违规住人。
2.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
3.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引导公民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行为。
4.负责协调确定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的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5.组织开展宣传教育,通报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案例、宣讲技术规范要求和相关火灾事故追责法律规定。
(四)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违规在楼道内停放充电、飞线拉线充电、将电动自行车和锂电池带入电梯、户内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进行管理宣传劝导;未设物业服务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上不可开设门窗洞口,并鼓励设置简易喷淋、独立感烟探测器、消防卷盘、电气火灾监测、灭火器、视频AI感知报警等技防措施。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组织媒体曝光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改装企业和单位,大力宣传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和违规改装、停放、充电的危害和事故案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和网站、新媒体、户外视频、楼宇电视以及居民住宅区的板报、公示栏等载体,高频次刊播电动自行车火灾预防公益广告。公安、住建、市场监管、邮政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城市执法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和监管范围,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的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居民住宅区、出租屋集中区域等场所和快递、外卖企业及配送人员,协调村(居)委会、物业服务和物流配送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中学习和应急演练,大力开展警示性宣传,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张贴发放标语图册。公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区车管所、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代办点会同消防部门对新上牌用户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路面电子屏播放电动自行车火灾预防知识。消防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作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进”的重点内容,通过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宣传车等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向相关部门、基层组织提供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防范要点等宣传资料。
附件2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单位 |
联系人姓名 |
职务 |
手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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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产品质量领域 专项治理 |
流通销售领域 专项治理 |
维修改装领域 专项治理 |
使用管理领域专项治理 |
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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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生产单位底数(家) |
检查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生产单位(家) |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底数(家) |
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家) |
电动自行车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家) |
检查电动自行车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家) |
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处) |
推动新建电动充电设施数(个) |
清理涉及违规停放电动车建筑(栋) |
清理涉及违规停放电动车场所(处) |
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数(辆) |
应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点(处) |
已建成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点(处) |
完成率 |
查处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生产问题单位(家) |
查处电动自行车销售问题单位(家) |
查处电动自行车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家) |
罚款(万元) |
拘留(人) |
备注: |
1.各村(居、场)、各部门每月20日报送本表。 2.本表累计报送。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