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201-01-00-2023-006
  • 备注/文号:厦海海街办〔2023〕34号
  • 发布机构:海沧街道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4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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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海沧街道 发布时间:2023-12-1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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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居、场)、各办(中心)、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14日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汛期规定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台风、暴雨灾害特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指挥机构职责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2  预防行动

  4.3  预案准备

  5    信息发布

  6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6.1  Ⅳ级应急响应

  6.2  Ⅲ级应急响应

  6.3  Ⅱ级应急响应

  6.4  Ⅰ级应急响应

  6.5  应急响应调整

  6.6  应急响应结束

  7    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7.1  Ⅳ级应急响应

  7.2  Ⅲ级应急响应

  7.3  Ⅱ级应急响应

  7.4  Ⅰ级应急响应

  7.5  应急响应调整

  7.6  应急响应结束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

  9.2  培训

  9.3  演练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洪涝和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是频繁发生并对我街道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为提高我街道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规范防汛防台风工作流程,促进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最大程度减轻台风、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街道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厦门市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海沧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

  1.3  汛期规定

  根据海沧街道台风及暴雨影响的特点,每年4月15日至10月31日定为汛期,其中7、8、9月为主汛期。

  1.4  工作原则

  1.4.1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交办大于分工”原则落实防汛抗防台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应对。

  1.4.2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街道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厦门台风、暴雨灾害特点

  2.1  季节性强。厦门年平均降雨量约1400毫米,全年雨量分布为春雨季(3~4月)降水量占全年17%,雨季(5~6月)降水量占全年29%,台风季(7~9月)降水量占全年35%,秋冬季(10~次年2月)降水量占全年19%。袭击或影响厦门的台风灾害出现在5月~11月,频率为5月份2%,6月份7%,7月份20%,8月份37%,9月份22%,10月份10%,11月份2%。

  2.2 发生频率高。1956至2021年,厦门共遭受239个台风正面袭击或影响,平均每年3~4个。其中6个台风正面登陆厦门,平均10年1个。“非台风”暴雨平均每年3~4场,历时短,强度大。

  2.3 危害大。台风、暴雨灾害均可能给厦门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台风,带来强风暴雨及风暴潮,可能导致低洼地带受淹、地质灾害、危旧房倒塌、海上航线停航、跨海大桥封闭、景点关闭和地铁高架/地面受影响区段停运、工地停工、学校停课、停产、休市等,影响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街道办事处设立海沧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防指”),负责指挥街道防汛防台风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应急办,负责街道防指指令上传下达工作。

  指挥机构如下:

  3.1.1 总指挥:由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3.1.2  第一副总指挥:由负责农村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

  3.1.3  常务副总指挥:由负责应急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

  3.1.4  副总指挥: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3.1.5  街道防指成员:街道各部门、海沧派出所、城管中队、各村(居)。

  3.1.6  各村(居)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村(居)主干或分管两委任指挥长,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3.1.7  各成员单位成立防汛抗旱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管理的防汛抗灾指挥体系。每年汛前,各级成员单位及时调整、充实、明确其成员,并报送一名信息接收人员。

  3.2  指挥机构职责

  3.2.1 街道防指职责

  3.2.1.1 统一指挥全街道防汛防台风,以及台风引发的风暴潮防御工作,依据上级防指令宣布全街道进入、结束紧急防汛期,启动、调整、结束全街道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

  3.2.1.2 在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负责发布各类通知、指令。

  3.2.1.3 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防汛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汛情、台风发展趋势,部署防汛防台风、防潮、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各项防汛防台风、防潮、抢险救灾应急措施。

  3.2.1.4 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各村(居)组织实施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3.2.1.5  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

  3.2.2 街道应急办职责

  3.2.2.1 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潮情、工情、险情、灾情,并适时对外发布,下达街道防指的调度命令。

  3.2.2.2 对接联系区应急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街道防指成员单位开展防汛防台相关工作,接收上级有关指令,并负责指令上传下达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形成指令反馈闭环。

  3.2.3   应急委防汛抗旱组(农口):具体开展防汛防台有关业务工作,提出防汛防台工作建议,为街道防指提供决策依据;负责辖区水库、排洪渠、涵闸的维护管养,负责渔船防台风的日常工作,汛前做好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日常检查、巡查、管养和街道防汛物资检查补充;做好街道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街道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在设计标准内充分发挥作用;及时提供防洪水利技术支撑工作;台风暴雨防御期间,根据区气象局降雨预报及实际降雨量,指导做好主要水工程、小型水利设施调度,执行抗洪抢险救灾、小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监督各村(居)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渔船人员上岸避风工作;根据指令组织实施避风坞渔船上人员撤离、安置;及时收集农业灾情信息和渔船情况报告街道防指(应急办);灾后统筹做好农业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和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避风坞渔船有序出坞。

  3.2.4 街道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3.2.4.1  党政办:协助做好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工作,并按程序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情况;调配和提供应急交通工具,负责组建抢险分队,并做好防洪防台风的后勤保障工作。

  3.2.4.2  宣传:正确把握全街道防汛防台风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强对防汛防台风的重要舆情监控;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新闻宣传工作和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做好防汛防台风宣传报道视频资料的保存工作。

  3.2.4.3  武装部:负责联络本辖区驻军及民兵预备役、各村(居)应急抢险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挥民兵分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3.2.4.4  财经口:负责落实全街道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的应急经费,与街道应急办共同向上级争取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3.2.4.5  教育:组织、指导、监督街道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在校学生防汛防台风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

  3.2.4.6  街政口:负责日常街道(含各村居)避灾点的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日常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日常巡查和人员管理;指导受灾村居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3.2.4.7  综治办: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和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2.4.8  村建办:负责组织街道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工地停工并监督实施;督促管养单位做好排污管网设施、道路、雨水管道、路灯等市政设施巡查及抢修工作;组织、指导各村居做好街道辖区内房屋建筑、加强老旧危房巡查;负责督促、监督各村居组织转移危房住户;负责提供房屋安全相关信息资料;指导、协调各村居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各村居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点预防疏导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报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组织管养单位开展管养范围内绿化树木排查和修剪,加强古树保护。

  3.2.4.9  文化口:组织、指导街道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指导、监督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

  3.2.4.10  卫计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将因灾伤病员救治情况报街道防指。

  3.2.4.11  安监口: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防止因洪涝、台风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交通运输抢险队,参与上级部门调度的防汛应急救援任务和承担上级部门调度的公路防汛应急抢险任务;应急期间,负责组织抢修交通公路设施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

  3.2.4.12  城管口:做好户外广告牌的巡查、整治工作,在台风、暴雨到来之前,及时督促户外广告牌设置人做好加固、拆除等防范工作。组织、指挥街道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各村(居)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做好相关管制措施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措施同步报街道防指。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第一和第二防汛责任人(A、B角),两位责任人在汛期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A角)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B角)做好交接工作。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根据区气象局台风暴雨的监测预报预警,街道应急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接收台风暴雨、河流洪水、风暴潮灾害的预警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将信息及时报送街道防指,并按要求向社会公众发布。

  4.1.2  村建办及应急办应加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做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将信息及时报送街道防指。

  4.1.3  各相关单位应定期检查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危房、地下商场、地下车库、下穿通道、隧道、低洼地带、深基坑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设立警示标识,并及时消除隐患。

  4.1.4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河道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海堤超警戒以上潮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所在村(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村(居)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并报告街道防指。

  4.2  预防行动

  4.2.1  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检查视频会议系统、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施,确保设备器材完好有效;落实所辖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包库、包堤、包闸领导、技术及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及抢险预案。

  4.2.2  汛前,各村(居)做好救灾避险点的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和生活物资。

  4.2.3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水情、雨情、风情、潮情、工情、险情、灾情。

  5  信息发布

  5.1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话、短信等传媒,及时将上级指令下达。

  5.2 针对可能出现学校停课、景区(点)关闭、航线停航、跨海大桥交通管制、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或停运、下穿通道或隧道关闭等情况,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提前做出预判,组织实施好涉及我街道的各项管控管制防御措施并及时报街道防指备案,宣传部门及时提示广大市民合理安排出行。

  5.3 应急响应期间,宣传部门应加强灾害信息和防灾抗灾动态宣传报道,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及交通管制等情况,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信息,提醒广大市民。

  5.4 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尤其是因灾人员伤亡情况(注:人员死亡是指以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20分钟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将险情、灾情上报街道防指。

  5.5 应急响应期间,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防台风工作动态等信息由街道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重大灾情和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由街道防指认定后统一发布。

  6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按台风影响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按照市防汛办指令要求,其中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办主任商相关部门签发启动,Ⅲ、Ⅱ、Ⅰ应急响应由区防汛办呈报区防指总指挥签发,或总指挥授权第一副总指挥签发,紧急情况下由区防汛办主任口头请示区防指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可视情越级启动。

  台风应急期间,防御暴雨洪水的措施参照本预案第7条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执行,或同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

  6.1 Ⅳ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Ⅳ级,预计台风未来可能影响我市。

  6.1.1  街道加强值班,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各成员单位防汛指挥机构加强值班。

  6.1.2 农林水统计出海渔船与人员数量,向注册在我街道的海上作业渔船发布台风预警信息,与渔船上的人员保持联系,提醒做好防台风工作。

  6.1.3 村建办及时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好防御准备。

  6.1.4 街政口开展避灾点检查,组织各村居预备临时避难场所,及时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告知公众。

  6.1.5 城管办将台风信息转发广告设置人,组织开展巡查并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6.1.6  各村居、各成员单位依预案做好台风防御相应工作。省市区防指统一发布指令的,按指令执行。

  6.2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Ⅲ级,预计台风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6.2.1  街道防指副总指挥在街道防指坐镇指挥,街道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责任人做好随时动员和组织防御台风工作的准备。

  6.2.2  农林水根据省、市、区防指或省、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要求通知注册在我街道的渔船进港或就近避风,滚动上报在册渔船进港或就近避风数量、位置和转移上岸人数;加强水库、水闸、堤防、在建水利工程等巡查,并指导做好防范及应急抢险准备;及时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做好水利工程调度。

  6.2.3  村建办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开展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和避险转移工作。开展老旧危房巡查,做好房屋应急抢险准备,适时组织危房住户转移工作,并报街道应急办。

  6.2.4  教育部门组织辖区学校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校舍安全隐患。

  6.2.5  街政口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通知各村居全部开放避灾点并及时告知公众;负责接收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组织协调保障基本生活救助。

  6.2.6  安监口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危险部位(储罐区、配电房等)监控,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按规定上报。

  6.2.7  城管办及时部署户外广告设施防台风工作,拆除高危地段户外广告的广告版面及镀锌板。

  6.2.8  宣传部门及时报道台风信息及防抗工作,宣传防灾避险常识、发布街道防指通知等。

  6.2.9  各成员单位加强防台风准备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在建工地、洪涝隐患点、危房、地质灾害点、集中安置场所、高空建筑设施、悬挂广告牌、临时工棚、电力设施、校舍等隐患点,每日19时00分前将当日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情况上报街道应急办。

  6.2.10  必要时,街道指挥部召开防台风工作会议,部署街道防汛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3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Ⅱ级,台风正向我区逼近,预计台风未来48小时内将较大影响或登陆我市。

  6.3.1  街道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到街道防指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男同志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同时,由党政办通知除必要人员外,各驻村组全员下村协助开展防台防汛工作,各级责任人做好随时动员和组织防御台风工作的准备。

  6.3.2  街道防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街道领导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3.3  全街道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时,提前将抢险队伍预置到关键部位、危险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

  6.3.4  村建办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安全转移,发生险情及时处置;组织街道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全体人员从施工现场和临时工棚撤离到安全住所,危险状态解除前不得返回施工现场和临时工棚,加强巡查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开展老旧危房巡查,做好房屋应急抢险准备,适时组织危房住户转移工作,处置房屋安全突发险情并报街道应急办。

  6.3.5  农林水进一步加强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水闸、堤防、在建水利工程的检查与督导,并指导做好防范及应急抢险准备;根据气象部门预报雨量,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科学调度,当辖区内水库发生较大洪水时,提出调度方案报街道防指研究决定后实施。

  6.3.7  安监口做好台风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报告,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6.3.8  街道防指指导、督促街道辖区内所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各类学校)做好防台风工作,街道防指成员单位检查抢险物资、器材的完好性,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督促落实防台风工作。

  6.3.9  出现险、灾情时, 有关部门立即组织专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区防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区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6.3.10  宣传部门指导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区防指通知(通告)、防台风知识等;收集各级各部门防台抗台工作情况。

  6.3.11  必要时,街道防指报请区委、区政府安排相关领导深入各有关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区级部门开展好防台风工作。

  6.3.12  台风影响期间恰逢节假日时,街道防指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坚守岗位,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情况严重时,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通知要求,全街道取消休假,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6.4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严重影响或登陆我市。

  6.4.1 街道防指总指挥及第一副总指挥到区防指坐镇指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同时,由党政办通知各驻村男同志夜间驻点村居开展防台防汛及应急值守工作。

  6.4.2  街道防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研究部署防御工作。主要领导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4.3  街道防指发出防御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进一步强调部署防台风工作,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6.4.4  宣传部门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区防指通知(通告)、防台风知识等。台风严重影响或登陆前,加强对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报道。

  6.4.5  街道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街道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按照Ⅰ级响应的不同情况,全力做好各项防台风工作。出现险、灾情时, 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区防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区人武部、驻区部队等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人员转移工作,险情处置情况及时报区防指。

  6.5  应急响应调整

  根据台风发展变化情况,由区防指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管制措施。

  6.6  应急响应结束

  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含沿海台风警报、台风紧急警报)解除报告,或者预报台风未来不会影响我市。

  6.6.1 区防指发出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解除台风警报,结束紧急防汛期;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街道应急办,再由街道应急办审核后统一上报。

  根据区气象局发布的后续降雨预报,必要时,启动相应的防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6.6.2  各村居、各部门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复课、复市等。

  6.6.3  根据受灾情况,各有关部门向上级汇报灾情,争取省、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6.6.4  必要时,街道防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街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收集汇总各村居、各部门、各单位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街道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6.5  灾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村居、各成员单位把工作重点转入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工作,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6.6  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街道防指部署要求,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街道应急办。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街道防指。

  6.6.7  灾情稳定后,相关部门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6.6.8  宣传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7  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警报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按暴雨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其中Ⅳ、Ⅲ、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办主任商相关部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办呈报区防指总指挥签发,或总指挥授权第一副总指挥签发,紧急情况下由区防汛办主任口头请示区防指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可视情越级启动。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降雨预警级别,适时调整响应行动,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并发出相应指令。

  当市气象局发布局部地区短时强降雨预报时,不启动全市性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根据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实行差异化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如发布的预警涉及我区,区防汛办根据市防汛办启动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建议及本级或市级气象部门天气预警报告,在与气象等部门充分会商的基础上,我区分时段分级别启动、调整、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同时将响应通知抄送市防汛办。建交、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公路、城建集团等部门、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7.1  Ⅳ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Ⅳ级预警,区防汛办依据市防办指令,启动市级防御暴雨洪水Ⅳ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局发布分区暴雨Ⅳ级预警,如涉及我区,区防汛办根据属地化预警、市防汛办相关建议,组织区气象局等部门会商后,视情启动区级防御暴雨洪水Ⅳ级应急响应。

  7.1.1  街道加强值班,领导带班,街道应急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了解掌握水库、闸坝、堤防、排涝泵站、排水通道等防洪排涝工程运行情况。各村(居)防汛指挥机构加强值班。

  7.1.2 农林水密切关注暴雨发展趋势,监视水情、雨情,加强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巡查。

  7.1.3  村建办加强防范暴雨洪涝安全措施,做好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对排污管网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雨水管道、路灯等市政设施进行巡查,组织老旧危房巡查,做好房屋应急抢险准备,适时组织危房住户转移工作,处置房屋安全突发险情并报街道应急办。

  7.1.4  各成员单位依预案做好暴雨洪水防御相应工作。市、区防指统一发布指令的,按指令执行。

  7.2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Ⅲ级预警,我区依据市防办指令,启动市级防御暴雨洪水Ⅲ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局发布分区暴雨Ⅲ级预警,如涉及我区,区防汛办根据属地化预警、市防汛办相关建议、组织区气象局等部门会商后,视情启动区级防御暴雨洪水Ⅲ级应急响应。

  7.2.1  街道加强值班、领导带班,街道应急办密切跟踪汛情态势和险情、灾情,实时收集汇总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和全街道防汛工作动态;督促各村居、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防御暴雨洪水措施。

  7.2.2  街道防指召集分析暴雨洪水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做出工作部署。

  7.2.3  教育部门加强校舍及附属设施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防范暴雨准备。

  7.2.4  农林水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水雨情信息,密切关注暴雨发展趋势,监视水情、雨情,加强水利工程巡查,指导做好水库、涵闸、排涝泵站防洪调度和应急抢险准备。会同村建办及时掌握易涝点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7.2.5  村建办及时了解累计降雨量较大或短时间降雨量较大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准备。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居民小区排水设施巡查检查;组织做好排污管网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雨水管道、路灯等市政设施抢修工作;组织老旧危房巡查,做好房屋应急抢险准备,适时组织危房住户转移工作,处置房屋安全突发险情并报街道应急办。

  7.2.6  根据气象局暴雨预警和易涝点风险提示,各村居、成员单位启动救援力量预置方案,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7.3  Ⅱ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Ⅱ级预警,我区依据市防办指令,启动市级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局发布分区暴雨Ⅱ级预警,如涉及我区,区防汛办根据属地化预警、市防汛办相关建议,组织区气象局等部门会商后,视情启动我区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

  7.3.1  街道防指副总指挥在坐镇指挥,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7.3.2  街道各类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时,提前将抢险队伍预置到关键部位、危险区域,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的准备。

  7.3.3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及时组织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受威胁人员安全转移,并将转移情况滚动报街道应急办。

  7.3.4  农林水密切监视水情、雨情、工情,加密水利工程巡查,科学做好水库、涵闸、排涝泵站防洪调度,当辖区水库发生较大洪水时,提出调度方案报街道防指研究决定后实施。

  7.3.5  村建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巡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适时组织住户转移工作。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地、居民小区排水设施巡查检查;及时掌握易涝点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将易涝点汇报街道应急办;组织做好排污管网设施、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雨水管道、路灯等市政设施巡查检查,并做好应急抢修工作;组织老旧危房巡查,做好房屋应急抢险准备,适时组织危房住户转移工作,处置房屋安全突发险情并报街道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3.6  各成员单位按照街道防指的部署,做好暴雨洪水防御工作。

  7.3.7 宣传部门及时滚动播报暴雨洪水警报、区防指通知(通告)、防灾知识等;收集各级各部门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7.4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全市暴雨Ⅰ级预警,我区依据市防办指令,启动市级防御暴雨洪水Ⅰ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局发布分区暴雨Ⅰ级预警,如涉及我区,区防汛办根据属地化预警、市防办相关建议,组织区气象局等部门会商后,视情启动我区防御暴雨洪水Ⅰ级应急响应。

  7.4.1  街道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在街道防指坐镇指挥,街道及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各类救援队伍集结待命。

  7.4.2 街道防指召开防御暴雨工作会,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研究部署防御措施。

  7.4.3  必要时,街道防指召开防御暴雨洪水紧急会议,对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7.4.4  根据降雨发展趋势,各村居、各成员单位及时组织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受威胁人员安全转移,并将转移情况滚动报街道防指。

  7.4.5  根据雨情影响范围和程度,必要时,各成员单位应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有序组织相关防暴雨通知的实施。

  7.4.6 出现险、灾情时, 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专家提出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区防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驻区部队(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等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7.4.7 宣传部门及时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紧急警报、区防指通知(通告)、防灾知识等。

  7.5  应急响应调整

  根据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市、区防指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管制措施。

  7.6  应急响应结束

  市、区气象局发布强降雨过程基本结束的报告。

  7.6.1  区防指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解除暴雨警报,结束紧急防汛期;各成员单位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街道应急办,再由街道应急办统一上报区防汛办。

  7.6.2  根据受灾情况,各有关部门争取省、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7.6.3  必要时,街道防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街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由街道应急办收集汇总成员单位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街道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7.6.4  灾后救灾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村居、各成员单位把工作重点转入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民安置、救助,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和防疫消杀,尽快修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6.5  各成员单位按照街道防指部署要求,及时统计灾情,滚动报街道应急办。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街道防指。

  7.6.6  灾情稳定后,各成员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8.1.2  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配备卫星电话,当通信干线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利用其配备的卫星电话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区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8.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人员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8.1.4  党政办做好街道防汛指挥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和洪水预警报、视频会议、远程视频监视等系统正常运行。

  8.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8.2.1  应急队伍保障

  街道防指以街道城管办成立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各村(居)以村居两委、平安巡队、网格员组成抢险突击力量,承担街道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8.2.2  供电保障

  由党政办、村建办负责对接电力部门协调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应急救援用电。

  8.2.3  交通保障

  由党政办、安监口负责协调海沧交警中队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送;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8.2.4  治安保障

  由综治办负责协调海沧派出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2.5  物资保障

  街道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按照物资储备定额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及时补充更新各类物资。

  8.2.6  资金保障

  财经口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汛应急项目建设等。

  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

  街道应急办、宣传部门负责开展防汛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群众增强防汛防台风意识、提升应急技能。

  9.2  培训

  9.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街道防指配合市、区防指落实街道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村(居)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9.2.2  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做到分类精准、考核严格、确保质量。

  9.2.3  培训工作可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9.3  演练

  街道防指成员单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险情,有针对性地组织抗洪抢险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工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书面检查、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  附则

  各村(居)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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