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202-01-00-2024-020
- 备注/文号:厦海新街办〔2024〕51号
- 发布机构:新阳街道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5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新阳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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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村居: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新阳街道研究制定了《新阳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阳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质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和《海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含村改居社区,下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的股份权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只设置个人股。特殊情况需要设置集体股的,应经民主程序决定(指成员大会或成员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下同)。
若设置集体股,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持有,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份的30%,具体比例应经民主程序决定。集体股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集资金、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等需要设置。
集体股分红应汇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指定账户,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前述用途进行安排和处置。
第六条 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为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已投入经营产生收益的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民主程序决定后可以一并纳入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
如出现资源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或资金的,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事宜,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规定进行审议和处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实行“确股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简称“股权户”)以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基础,并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确定。
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基准日时(或缓冲期到期日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基准日(或缓冲期到期日时)后,无论户内人口增减变动,原则上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
第九条 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合并为一个股权户。
(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可合并为一个股权户。
(三)股权户内已依法结婚的成员(包括股权确权时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等情况不能分立户口簿的,经股权户内全体成员申请,可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四)股权户内已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且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或虽无法达成一致,但结合相关司法文书裁定结果可进行划分的,可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项目股份设置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依举讨论决定。集体股可以依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成员人数平均转让份额。成员个人股可以依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赎回。
第三章 股份权能
第一节 占有和收益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并登记形成股权清册,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工作,并将股权清册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并依照“章程”规定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节 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
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股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股权户之间转让股权时,双方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提出申请。转让双方共同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缘由、转让股份数等内容。
(二)审核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转让的决定。如不同意转让,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理事会审核后同意转让的,必须将有关申请材料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视情况退回申请或补充相关材料重新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三)存档备案。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同时对股权证书和股权清册进行相应变更。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将股权变更情况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总数的3%(含)。因继承产生的股权受让不受此限。
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转让股权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和公示的,应认定为无效转让。
第十九条 因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等情形,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放弃股份,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二十条 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资金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或直接核减相应的股份数。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
(一)申请。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赎回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通过后,与退出方协商确定赎回价格,并将赎回事项(赎回对象、赎回股份数、赎回价格等)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
(四)表决。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赎回事项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与退出方订立股份回购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办理股份退出手续。
(五)存档备案。股份退出手续办理完毕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同时对股权证书和成员花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将变更情况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节 继承
第二十二条 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所有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人方可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又无法定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 继承股权的,全体继承人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二十四条 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提出申请。全体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
(三)异议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或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四)存档备案。股份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同时对股权证书和成员花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将办理情况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人可选择以下方式对继承的股权进行处置:
(一)由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权托管,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转让给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
(三)由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赎回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转让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继承股份在托管期间遇到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居)委会托管。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居)委会办理。由村(居)委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被继承人股份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四节 质押与担保
第二十八条 股权质押是指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以股权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二十九条 股权质押所贷款项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暂不允许用于消费、购房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
第三十条 出质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质押登记申请;
(二)出质人的股权证书和户内全体成员身份证明(如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则提供组织登记证书);
(三)质押合同;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出质人质押申请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向出质人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并在出质人股权证书上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质押情况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股权担保参照本暂行办法股权质押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股权质押与担保的具体规定,以金融机构推出的相关金融产品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章 股权监管
第三十五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辖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权登记、变更和交易管理,按时收集、整理、归档辖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清册及其变更和股份分红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股权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村(居)、组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新阳街道办事处村财口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阳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