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5-00-2011-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1〕2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4-13
- 内容概述:关于调整我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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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4-2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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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本区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区实施征地时土地补偿不再区分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土地类别,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
二、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亩)
行政区 |
土地补偿 费 |
安置补助 费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水利设施 摊 销 费 |
按时交地奖金 |
合计 |
海沧区 |
20000 |
39700 |
30000 |
300 |
8000 |
98000 |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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