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7-02-2011-001
- 备注/文号:厦沧委〔2011〕4号
- 发布机构: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1-10-20
- 内容概述: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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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1〕178号)有关要求,经海沧管委会、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批转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杏林区、集美区贯彻执行〈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沧委〔1999〕48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划分的指导性意见》(厦海政〔2006〕20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海政办〔2005〕68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局关于近期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海政办〔2007〕98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育苗池、孵化池补偿标准细化方案的通知》(厦海政办〔2007〕131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海政〔2011〕25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厦海政办〔2005〕68号、厦海政办〔2007〕98号、厦海政办〔2007〕131号为待修订规范性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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