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3-01-2009-042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09〕27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4-27
  • 内容概述:关于修改海沧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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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沧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2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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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海沧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 

  农村住宅建设及安置的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海沧区村镇搬迁及用地调整规划》,我区村庄分为搬迁改造型、环境整治型两种类型。 

  (一)搬迁改造型村庄停止审批新建和翻改建私人住宅,无房户、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和经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户(以下简称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可申请政府安置房,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房。 

  (二)环境整治型村庄原则上停止新批住宅用地,无房户可以申请安置房,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可以申请旧房翻改建。遇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的不能申请私人建房,按有关拆迁政策进行安置。 

  申请新建或旧房翻改建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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