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1-00-2014-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4〕21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1-26
- 内容概述:关于下达2014年海沧区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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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厦门,加快“大港口、大产业、大社会、大社区”建设,当好产业转型、新城建设、共同缔造“三个排头兵”, 持续推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闽政〔2013〕5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厦府〔2014〕11号)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下达2014年海沧区重点项目计划。
一、重点项目工作计划
我区2014年省市区重点项目54个,总投资1091.5亿元,2014年度计划投资134.1亿元。
(一)省级重点项目19个,总投资607.8亿元,2014年度投资计划57.7亿元。
(二)市级重点项目21个,总投资292.5亿元,2014年度投资计划53亿元。
(三)区级重点项目12个,总投资166.9亿元,2014年度投资计划23.3亿元。
此外,重点预备项目2个,总投资24.2亿元,2014年度投资计划0.1亿元。
二、工作要求
(一)项目业主单位
1.各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务必按《2014年海沧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表》的要求,制定和倒排详细工作方案,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各重点前期项目承办单位务必按照节点计划完成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环节,完成征地拆迁、相关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争取项目尽快启动建设。
2.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每月28日前通过厦门市重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zdxm.xmsme.com)完成项目月进度填报,填报内容主要是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每月28日前通过区级项目跟踪管理系统填报。
各重点前期项目业主应在单月的1日之前通过重点项目填报系统(zdxm.xmsme.com)完成前两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填报。
(二)项目责任协调单位
1.各责任协调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责任与服务,及时解决问题,督促和推动项目业主单位全面完成重点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2.各责任协调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核对。
3.各责任协调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协调情况反馈责任领导。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