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6-02-2014-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4〕34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3-13
-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为推进“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战略规划和“美丽海沧”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现将我区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两违”的概念和专项行动区域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凡是未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林地、杂地以及国有土地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旧房进行翻、改、扩建的行为,都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
此次“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涵盖全区城乡所有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
二、专项行动治理的重点对象
(一)2014年3月4日,全区所有在建“两违”施工外架落架结束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被城管、土地、规划等执法管理部门认定为“新增”性质的“两违”建设。
(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确定的“四重点、六先拆”性质的“两违”建设。
“四重点”指:违法占用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两违”建设。
“六先拆”指:党员干部的违建、安全隐患大的违建、影响“三边三节点”(山边、路边、水边,城市中心节点、市民活动节点、交通枢纽节点)整治的违建、顶风突击的新违建、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建、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建。
(三)土地卫片执法确定的“两违”建设。
(四)在区征地拆迁项目范围内的“两违”建设。
(五)在已征用土地、政府储备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两违”建设。
(六)社会举报、影响恶劣的“两违”建设。
(七)区委、区政府在“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过程中确定的其它重点“两违”建设。
三、综合治理的主要措施
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分期分批公布“两违”综合治理的重点对象,对重点对象将分阶段实施鼓励自拆、综合整理、强制拆除的措施。
(一)鼓励自拆。凡是列入重点对象范围的违法建设和违建业主,根据城管执法部门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启动整改并按时完成的,可按照所在区域相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综合整治。对照城管执法部门整改要求,逾期不自行整改拆除的,建立涉违人员“黑名单”,由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协同相关单位,视情实施“八停两查”措施。即对违法建设和违建业主停止供电、停止供水、停止有线电视信号传输、停止电话通信、停止政府福利、停止生产经营的各种证照、停止银行户头、停止入学等各种照顾,查建筑材料供应商和运输人员、查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
(三)强制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两违”建设,违建业主拒不自行整改拆除的,将由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对拒不缴交的,执法部门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进行追缴。
(四)对非法占地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案件,实行快抓捕、快侦查、快移送、快起诉、快判决。
四、治理计划和主要任务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为期三年。
第一阶段(2014年3月底前):重点严控“新增两违”;持续推进“两违” 拆除工作;开展历史“两违”普查登记,梳理“两违”基本情况;研究“两违”处置政策;加强“两违”监管机制建设。
第二阶段(2014年4月-5月底)。开展重点“两违”的重点拆除;出台历史“两违”的处置政策,启动处置工作;完成重点村改造规划编制;启动“农村安置房”建设计划。
第三阶段(2014年6月-12月底)。出台农村建设的管理制度;持续推进重点“两违”的重点拆除;启动实施重点村的改造提升;争取首批“农村安置房”项目动工。
第四阶段(2015年-2016年)。全面推进“两违”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完成省、市三年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逐步完善长效机制,提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
开展“两违”综合治理,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厦门、美丽海沧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脏、乱、差治理,优化村居空间布局,提升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建设温馨宜居环境的现实需要。希望全区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到“两违”治理的专项行动中,建设美丽家园、提升宜居宜业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为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活力海沧而努力奋斗!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