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7-01-2012-025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2〕2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2-20
  • 内容概述:关于“佳福花园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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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佳福花园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 AI阅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2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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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厦府地2008542号建设用地批复、选字第350205200807074号选址意见书,拟征收位于海沧区东孚镇芸美村范围内(西起孚莲路,南接东孚西二路的地块)部分房屋及附属物作为“佳福花园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根据用地单位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及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等法律法规,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

  联系电话:0592-6051451   邮政编码:361026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人民政府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洪溪路镇政府

  联系电话:05926315667   邮政编码:361027

  三、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海沧区东孚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洪溪路镇政府

  联系电话:05926319789   邮政编码:361027

  四、房屋征收范围:海沧区东孚镇芸美村,四至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征收补偿方案:按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的《“佳福花园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六、房屋征收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2531日,最后搬迁期限至2012630日。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期限内尽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未签协议的,本府将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住宅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工商、税务登记等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征收工作点: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芸美村委会

  联系电话:0592-6511445

             一二年二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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