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7-01-2014-012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4〕11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8-12
  • 内容概述:关于海沧青礁工业用地“招拍挂”8号地块土地收储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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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沧青礁工业用地“招拍挂”8号地块土地收储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8-12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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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厦府地2013221号用地批复,同意在海沧区海沧街道核定土地面积22527平方米,作为海沧青礁工业用地“招拍挂”8号地块土地收储项目,该用地范围涉及非住宅企业用地一宗需征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等法律、法规,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

  联系电话:0592-6051451   邮政编码:361026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新大街29

  联系电话:05926052384  邮政编码:361024

  三、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事宜。

  四、房屋征收范围:海沧区海沧街道青礁村委会,用地四至角点坐标(详见用地红线图)。

  五、征收补偿方案:按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的《海沧青礁工业用地“招拍挂”8号地块土地收储用地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房屋征收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5630日;最后搬迁期限至2015531日。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期限内尽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未签协议的,本府将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必要时由裁决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工商、税务登记等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征收工作点: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新大街29

  联系电话:0592-6052384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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