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7-00-2015-014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5〕8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5-25
- 内容概述:关于“兴东鑫花园二期”项目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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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府地〔2012〕93号建设用地批复、厦海发投〔2012〕18号立项批复,需征收海沧区海沧街道石塘村在该项目范围内部分土地作为“兴东鑫花园二期”建设用地项目。现根据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等法律规定,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联系电话:0592-6051451 邮政编码:361026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新大街29号
联系电话:0592-6312172 邮政编码:361026
三、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海沧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新大街29号
联系电话:0592-6583228 邮政编码:361026
四、房屋征收范围:海沧区石塘村部分房屋及附属物,四至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的《“兴东鑫花园二期”建设用地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房屋征收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6年3月31日,最后搬迁期限至2016年2月29日。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期限内尽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七、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住宅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工商、税务登记等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征收工作点:石塘村南片258号之1
联系电话:0592-6053445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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