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7-00-2015-026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5〕124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7-14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国有用地征用、收回及储备用地管理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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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国有用地征用、收回及储备用地管理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7-1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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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7月2日区常务会精神,现将《海沧区国有用地征用、收回及储备用地管理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

  海沧区国有用地征用、收回及储备用地管理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沧区国有用地征用、收回工作,明确国有用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以及加强和规范国有储备用地的现场管理,杜绝非法侵占、破坏国有储备土地的非法行为,提高供地效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海沧区国有用地征用及收回工作及国有储备土地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有用地征用及收回工作机制 

  第二条  国有用地征用及收回对象范围:在城市更新、开发建设过程中,政府需要收回已划拨或已出让的企业用地、具有独立法人项目等用地,包含政府出租的储备用地。

  第三条  国有用地征用及收回工作委托主体:除已出租的用地由出租方作为国有用地征用及收回工作委托主体外,其余项目均由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主体。

  第四条  国有用地征用及收回工作实施主体:按辖区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项目的委托主体委托用地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实施征用及收回的具体工作,并对所涉及的地上物及数量进行确认。

  第五条  评估公司:按海沧区征拆工作规范进行操作,具体由用地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程序确定,并出具正式书面意见后,由委托主体与评估公司签订合同,评估费用由委托主体向区财政申请后支付。

  第六条  实施主体的工作经费参照征拆经费执行。

  第七条  国有用地征用及收回补偿标准:征用及收回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我区征拆标准执行,由各实施主体按海沧区征拆程序上报。出租地块的补偿标准以合同或区政府会议纪要所约定的责、权、利执行。

  第八条  涉及补偿及赔偿资金由征收实施主体参照我区的征拆资金支出程序执行。

  第三章 储备用地管理机制

  第九条  政府储备用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辖区储备用地的日常管理看护,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巡查监管。

  第十条  为保证征拆落到实处,结合街道办事处属地的优势,由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已完成征拆工作的地块(含土地整理地块)逐一进行清理(包括清表、违建等地上物的清理)。

  第十一条  完成清理或新增完成征地拆迁的储备用地,如需场平,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委托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代建,所属街道办事处推荐劳务队负责实施,费用由代建单位按程序向区财政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  完成清理及新增完成征地拆迁的储备用地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代建,采用砖墙或围网等形式进行围护(围护形式根据地块实际情况,由各街道办事处与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商定后确定),围护形式标准应统一,由区建设局进行指导。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征拆进度,边征拆边围护,以避免被侵占或征拆完成后交接管理的衔接空档问题。各街道办事处应对裸露储备用地采用撒草籽、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从征地拆迁到场平到围网的协调和衔接工作,避免过程中出现非法占用、违建等现象。所属街道办事处需在地上物清理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围网或围墙封闭管理,并派专人进行看管。

  第四章 储备用地管理经费及面积认定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所属辖区内已完成封闭管理的储备用地块数,按每人看护3-5个地块的标准聘请看护人员,进行巡查、看护,防止复耕、违章搭盖等非法占用。

  第十四条  综合各地块面积大小、分布位置及距离远近等各方面因素,看护人员工资参照区政府〔2015〕3号常务会议纪要规定的保安工资标准,按5万元/人/年进行支付。另外,考虑到看护人员在看管地块时需在各地块之间来回巡查,可适当补贴油费,标准按300-500元/人/月(根据看管地块远近进行确定)发放。该费用由区财政列支,费用直接拨付给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由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与各街道办事处结算。

  第十五条  现有储备用地,在各街道办事处完成地上物清理并围护后,由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到现场验收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新增收储用地,在完成农转用报批、征地拆迁并完成封闭管理后,由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放样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如果已完成围护封闭管理的储备用地再次被侵占,应追究所属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限期清理,费用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承担。

  该管理费用标准试行1年,到期后由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对试行情况进行审核后再正式实行。

  第五章 储备用地管理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由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已完成清理并进行围护看管的储备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监督。

  第十九条  若在巡查中发现储备用地管理不到位的,由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通报,在费用结算时核扣管理费用;如出现管护地块被占用的,由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所属街道办事处限时整改,原则上在一周内完成,同时视情节提请区政府追究街道办事处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储备用地临时利用

  第二十条  除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及绿化用地外,储备用地一律不得出租。若确实需要租赁,申请租赁程序为:申请人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所属街道办事处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后,上报区土管会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查,通过后由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政府储备用地租赁管理规定实施。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直接研究决定临时对外租用的,土地储备公司按决定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用地租金由承租单位直接统一上缴区财政金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土地整理的地块,参照此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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