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7-00-2015-033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5〕17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5-10-27
- 内容概述:关于海沧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海沧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10-2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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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沧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用地项目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并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海沧区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孚中央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征收范围附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最后搬迁期限:2016年9月30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海沧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用地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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