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海沧段嵩屿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通告》(厦海政〔2017〕第151号)及延期通告(厦海政〔2017〕第204 号)规定的征收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延长至2018年5月31日止。依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经研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延长至2018年11月30日止,征收范围及其他事项详见原通告。
特此通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