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1-00-2018-017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8〕14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11
  • 内容概述:关于大兔屿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新升水产养殖公司集体建设用地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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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大兔屿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新升水产养殖公司集体建设用地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10-1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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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兔屿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新升水产养殖公司集体建设用地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新升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和专题会议有关精神、《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市火烧屿与大兔屿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的复函》(厦发改产业函〔2015〕541号)、厦门市规划委员会海沧规划分局规划意见函《关于<明确2016C20号政府储备用地>的审查意见》(海沧分局〔2016〕50号),需征收位于海沧区嵩屿街道范围内无居民海岛——大兔屿的国有土地9571.371平方米,作为厦门市大兔屿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该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并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2014〕168号)等有关规定,本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现就对项目范围内涉及新升水产养殖公司2宗集体建设用地和4栋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2宗集体建设用地的处理意见 

  经查,本次征收范围内涉及新升水产养殖公司2宗集体建设用地,具体为: 

  (一)《关于补办海沧镇新升水产养殖公司办公楼用地的批复》(集土〔1994〕17号),批准用地面积6300平方米; 

  (二)《关于补办海沧镇新升水产公司管理房用地的批复》(集土〔1994〕35号),批准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 

  因大兔屿历史上属石塘村集体经营使用,2011年被列入国家海洋局公布的首批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名录。根据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述2宗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工业用地,适用征拆。 

  二、关于4栋未登记建筑的处理意见 

  本次征收范围内涉及房屋4栋,门牌号分别为:大兔屿1-1号,1-2号,1-3号和1-7号。经查,上述房屋均建于2000年之前,部分具有立项、规划、建设许可等手续(现状与原规划设计的总平面图不一致)。 

  根据现场测量放样,大兔屿1-1号(建筑面积654.95平方米),不在用地红线内;大兔屿1-2号(建筑面积654.95平方米)和1-3号(建筑面积654.95平方米)位于集土(1994)17号用地红线内;大兔屿1-7号(建筑面积101.3平方米)位于集土(94)35号用地红线内。 

  综上,大兔屿1-2号,1-3号和1-7号合计建筑面积1411.2平方米,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所有人为新升水产养殖公司,房屋用途为工业办公;大兔屿1-1号建筑在用地红线范围外,认定为历史违建。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6号)精神,现将该认定和处理意见送达你司,如你司或相关权利人对上述认定和处理意见存在异议,应当在本意见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府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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