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1-00-2018-018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8〕14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11
- 内容概述:关于大兔屿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征收范围内石塘村集体建设用地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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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兔屿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征收范围内石塘村集体建设用地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石塘村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和专题会议有关精神、《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市火烧屿与大兔屿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的复函》(厦发改产业函〔2015〕541号)、厦门市规划委员会海沧规划分局规划意见函《关于<明确2016C20号政府储备用地>的审查意见》(海沧分局〔2016〕50号),需征收位于海沧区嵩屿街道范围内无居民海岛——大兔屿的国有土地9571.371平方米,作为厦门市大兔屿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该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并征收。征收范围内,涉及你村集土(1988)34号集体建设用地1宗588平方米(太高屿300平方米,乌鸦屿288平方米)。
因大兔屿历史上属石塘村集体经营使用,2011年被列入国家海洋局公布的首批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名录。根据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该宗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工业用地,适用征拆。
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和处理意见存在异议,应当在本意见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府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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