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6-00-2021-044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21〕12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20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西片区孚中央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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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西片区孚中央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2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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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21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1〕599号)批准,现需收回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5233平方米,作为马銮湾新城西片区孚中央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 地

  用 途

  收回面积(平方米)

  收回单位

  被收回

  单 位

  马銮湾新城西片区孚中央市政道路工程

  城镇村道路用地

  5233

  海沧区人民政府

  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

  二、土地收回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21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1〕599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收回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若对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收回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21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1〕599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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