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6-00-2021-080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21〕159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06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用房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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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21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867号)批准,现需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后柯村集体土地2998平方米,作为厦门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厦门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用房 |
公用设施用地 |
2998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东孚街道后柯村 |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21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867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