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6-00-2023-028
- 备注/文号:厦海政征〔2023〕3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10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青路(石塘立交-翁厝立交段)提升改造工程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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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23〕6号)批准,现需征收海沧区嵩屿街道鳌冠社区1330平方米、石塘村5903平方米,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233平方米,作为马青路(石塘立交-翁厝立交段)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 (平方米)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马青路(石塘立交-翁厝立交段)提升改造工程 |
交通建设用地 |
7233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嵩屿街道鳌冠社区、石塘村 |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23〕6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现行的省、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