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6-00-2024-087
- 备注/文号:厦海政征〔2024〕9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4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凤山社区自来水改造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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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4年度第十五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79号)批准,现需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社区258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凤山社区自来水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 (平方米)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凤山社区自来水改造工程项目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258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东孚街道 凤山社区 |
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4年度第十五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79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签约情况
本项目已按《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凤山社区自来水改造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厦海政征〔2024〕41号)公布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4年度第十五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79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