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02-03-2010-023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0〕89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0-11-29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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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沧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2-0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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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十一月二十九

  海沧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区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参照《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厦国资统2007523号)和《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厦国资统2007681号),结合我区实际和区直属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区直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结合实际,分类考核。按照区直属企业的行业特点、主营业务、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竞争水平和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考核。

  (二)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分配制度,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经营业绩考核作为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制定考核分配制度要坚持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适当兼顾公平,合理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和职业素养。

  (五)渐进改革,逐步健全。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分配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探索长期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进考核分配制度的市场化、规范化。

  第二章 薪酬构成、确定与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    在国有资本保值的前提下,基本年薪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因企业经营结果造成国有资本减值的,原则上应按减值率的410倍扣减企业负责人下一年度的基本年薪。具体由区国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企业因清产核资、减员增效、改革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划拨、重组,导致确定基本年薪的因素发生变化,其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已确定的在当年内不予调整。

  第七条 区直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薪酬分配系数

  基本年薪基数=(上年度厦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上年度市直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基本年薪系数。

  基本年薪系数根据区直属企业经营规模、资产规模、盈利水平、职工人数以及所处行业等因素并参照市属企业水平确定。

  基本年薪系数取值海投公司为6,公用公司为4.8

  企业正职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为0.8,其余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由董事会确定,并报区国资领导小组核准。

  第八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挂钩,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列入当年企业成本。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缴费基数无上限规定的,以基本年薪为缴费基数的上限计缴,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扣缴。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年度计缴。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单列,由企业设置明细账户,单独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由区国资领导小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子企业兼职的,应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董事会界定其本职和兼职,报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薪酬。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或离职的,按照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扣发当年的绩效年薪和任期内的所有延期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区直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区国资领导小组核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区国资领导小组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经核准的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区国资领导小组和各相关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区国资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具体指标及其计分办法见附件 1 )。

  (一)基本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3.经营和管理费用水平率

  =考核年度经营和管理费用之和÷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二)分类指标

  根据区直属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承担政府政策性、社会公益性任务等特殊情况,针对企业管理薄弱环节,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确定特别的考核分类指标。

  1.政府项目工程投资完成率

  =考核年度实际工程投资完成额÷考核年度政府计划工程投资完成额

  2.政府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率

  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内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控制,从设计、施工到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确属必须的概算调整应及时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否则相应考核扣分。

  3.政府项目工程决算及时率

  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完整的决算资料。

  4.政府项目工程合格率

  所有2009年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

  5.政府工程项目清理及财务结算完成率

  完成考核年度政府确定的工作计划。

  6.完成市政维护质量(公用公司适用)

  根据市、区相关部门的考评结果综合评价。

  (三)评议指标

  主要4项指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风险控制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完成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指令性、突击性任务,配合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工作;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维稳工作及环境保护。

  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由区国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委、办、局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作出综合评价考核。

  第二十一条 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三年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四项指标(具体指标及其计分办法见附件 2)。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企业负责人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基本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由区国资领导小组负责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阶段性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事项。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由于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战略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区国资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每年51日之前,企业负责人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结果,对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国资领导小组,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区国资领导小组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组织对区直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三)区国资领导小组将考核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区国资领导小组反馈。

  第二十四条 阶段性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阶段性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国资领导小组,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区国资领导小组根据三年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阶段性评价意见,组织对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三)区国资领导小组将考核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区国资领导小组反馈。

  第四章 绩效年薪确定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区国资领导小组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作为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正职负责人的年度绩效年薪按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正职负责人绩效年薪=1.9×基本年薪×(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60)÷40

  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以60分计算。

  第二十七条  除企业正职负责人之外,其余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余负责人绩效年薪=正职负责人绩效年薪×薪酬分配系数

  薪酬分配系数由董事会确定,并报区国资领导小组核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延期至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结束,根据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本息,利息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完成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企业负责人,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对于超额完成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对企业经营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将给予相应的特殊贡献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未能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于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效益指标为盈利,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客观因素后为亏损的;或者期初核定效益指标为亏损,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客观因素后为亏损加剧的,企业负责人不得获取考核当年的绩效年薪。

  (二)对于未完成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三年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100-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和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执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2. 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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