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05-06-2023-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23〕17号
  • 发布机构:厦海政〔2023〕17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1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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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01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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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闽政〔2022〕3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厦府〔2023〕17号)精神,扎实有序做好我区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高度,凝聚共识、主动作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上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的二十大之后开展的首次大型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突出福建作为,谱写厦门篇章,展现海沧风采,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海沧辖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方法和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方法主要包括:一是清查。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二是普查登记。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抽取部分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三是数据报送。在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员使用PAD、手机等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清查对象数据;在普查登记阶段,采取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普查对象自主填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或手持电子终端)、部门报送及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普查对象数据。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3个环节。

  五、普查组织实施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海沧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涉及教育、培训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医疗、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卫健局负责和协调。

  海沧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街道于2023年4月底前组建完成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街道的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于2023年5月中旬前设立经济普查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调查登记工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自贸委海沧办应于2023年4月底前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小组,配合做好本辖区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调查登记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普查经费保障

  各街道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拨付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七、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抵制在普查中弄虚作假和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应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和曝光。

  (二)强化质量控制。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落实普查标准要求,创新普查方式方法。各级普查机构要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切实加强督导落实和检查指导,强化数据审核、质量抽查和质量评估。

  (三)夯实普查基础。各级各部门要推进普查对象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督促“四上”企业健全统计原始凭证、统计台帐,推动“四下”企业完善业务系统和财务核算,确保普查数出有据。市场监管、编办、税务、民政等名录主管部门要加强管辖范围单位的年检工作,开展名录清理整顿,及时剔除“僵尸”“空壳”单位、完善名录信息,确保名录资料详细准确。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运用标语、海报、广告,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大力宣传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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