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2-04-2011-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1〕48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5-09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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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下发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街)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迅速开展各项工作,从5月6日-6月5日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
要加强专项治理期间的宣传工作。5月7日前要把统一规格印制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广泛张贴到公共场所、相关的化工厂、制药厂以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镇(街)、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分工和监管实际工作,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公布举报投诉方式,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广泛发动公众参与专项治理,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二〇一一年五月七日
海沧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工作方案
一、监管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省、市的工作部署,在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全面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农产品种养、加工、收购、运输以及各种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大排档等的监管,落实“四个严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以及种植业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二、监管工作重点
(一)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前提下,一是公布企业产品生产原、辅材料的构成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二是建立原、辅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及证票保留制度;三是建立原、辅材料查验和记录制度;四是建立产品质量检测、查验、抽检和记录制度。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一是严格执行质检部门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制度;二是严格执行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或参照指定标准;三是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前提下,公布企业产品原、辅材料构成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特别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情况;四是建立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标准执行、质量安全控制等制度;五是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和规范使用标签标识制度;六是建立产品出厂和销售台账制度。
(三)规范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的销售行为。一是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三是严禁和严处把非食品添加剂冒充为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四是严禁销售不合格和过期变质的食品添加剂;五是严禁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行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各种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大排档,一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二要严格按照卫生、质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生产企业的产品说明,在限定范围和限量标准内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滥用;三是严禁超国家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其他添加物质;四是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
(五)规范农副产品种植、养殖行为。一是严禁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以及农副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严禁使用的药物和物质;二是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渔料;四是对畜禽及水产品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加强监管,建立查验制度和信息记录制度。
(六)加强非食用物质和禁止在饲料、饮用水中使用物质的监管。根据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凡从事此类物质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要严格执行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制度;二要建立销售台账,严格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三要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四要严格禁止和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渠道销售上述物质的行为;五要加强对提供自制饮料、调味品、火锅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工商、经贸、农林水利、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各镇(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结合加强城乡管理和城管执法,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加强。
卫生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落实;负责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加强安全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负责向社会公布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发布机制;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大型餐饮单位、洋快餐、卤制熟食店、风味小吃店、火锅店等重点单位以及餐饮业自制食品、自制饮料、鲜榨果汁等的食品安全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局:负责在流通领域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负责从源头上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销售行为;负责组织开展小摊贩、大排档、临时摊点的检查,加强薄弱部位的食品安全防范;负责辖区内各种销售食品的检查检测,从抽检方面控制食品添加剂的滥用;负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经贸局:负责“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定点屠宰场的监管,严防病死、注水、私宰、未经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负责督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事非食用物质生产企业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流通销售企业落实生产、经营的相关规范要求、建立相关规范制度;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食品行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生产规范的情况;负责引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
农林水利局:负责农副产品种植、养殖业生产行为规范的落实;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加大牲畜饲养、屠宰、肉制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瘦肉精”的检测。
质监二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工作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能,重点加强全区现有4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5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4家五类前店后厂经营单位、3家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所生产、经营产品的检测,加大检测密度和频率;负责加强进出口或在区内市场销售的肉制品、调味品、面制品、米制品、乳制品、腌制品、卤制品、食用油、糕点、糖果、蜜饯以及其他各种日用食品的检测监测。质监二分局负责对生产企业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各部门开展的治理活动;对城管执法和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相关职能监管部门。
各镇(街):落实一岗双责、属地管理职责,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加强辖区内各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企业或个人、农副产品种养企业或个人的监管;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整治活动;负责辖区内各种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店、临时摊点的监管;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社会监管合力。
司法、检察部门:负责为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提供法律支持、服务和帮助,为加强监管、打击非法添加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正面宣传;负责组织策划食品安全的公告宣传;负责引导舆论监督。
四、监管工作要求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加强监管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监管部门、各镇(街)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的报告。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加强信息报送,在开展专项治理期间每周至少报送一期(每周四上午下班前报送区食安办),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及时汇总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
(二)落实主体责任。立足于督促企业和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或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督促企业或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依规明确企业和经营者违法违规的处罚标准并知照企业,提高企业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监管部门和各镇(街)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举报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建立和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积极开展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科普宣教,普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知识,开展案例警示教育。
(四)严格责任追究。一方面,对企业和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单位要以《食品安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严厉查处。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镇(街)等各个监管单位要主动作为,主动牵头,主动配合,严格按照监管分工的职责,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海沧区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40家)
2.海沧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5家)
五类前店后厂经营单位名单(4家)
经营食品添加剂经销商(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