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02-03-2009-020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09〕10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3-11
  • 内容概述:关于深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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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3-1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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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农(林)场: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厦府〔2007435号)的精神,为调动社会各界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城市林业建设成果,促进我区生态环境建设,现就深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森林。2001年,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区完成了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共区划界定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4.5万亩,占全区林地面积的41%,初步建立了与我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抵御自然灾害、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厦门林业走生态型、景观型、科技型城市林业发展目标,我区城市林业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满足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居民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满足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由绿化层面向生态层面提升的要求,满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在城市林业建设中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是重点、是核心,为此,必须围绕城市林业建设进一步深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切实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这是我区“三新”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是巩固和拓展城市林业建设成果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林区稳定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农(林)场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责任,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积极稳妥地开展深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

  二、深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

  ()主要内容

  在稳定生态公益林所有权的基础上,以强化管护责任为核心,将生态公益林管护的责任、限制性经营的权利、政策性补偿与限制性利用的收益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管护责任落实、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

  ()遵循原则

  坚持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有利于生态公益林质量的稳步提高。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通过明确管护责任、合理分配补偿性收益,确保管护责任与管护权、收益权相统一。

  坚持严格保护、科学利用的原则。生态公益林林木所有权不得买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限制性利用。

  ()管护机制

  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为责任承包、专业管护。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前已承包经营的山林,以承包经营者为管护责任主体,村级组织为监管主体,要把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承包经营者,并签订管护责任书。其他集体生态公益林以村集体为管护责任主体,承担管护责任。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经营管护的生态公益林,保持现有管护模式不变。

  生态公益林的日常管护工作由专业护林员承担,护林员履行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制止乱占林地和盗砍滥伐林木等五项管理职责。从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中专门安排管护经费用于聘用专业护林员承包管护。护林员招聘采取先村内后村外,村级组织推选、镇政府审核、区农林水利局聘用的方法,将承包管护的面积和权利、责任、报酬等予以张榜公布和签订管护合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除按规定安排部分用于专业护林员管护费等外,其余的要在明确责任义务的前提下合理分配。

  生态公益林面积较小、零散的、难于管护的村,可依法通过公开、规范的程序,将生态公益林委托给镇(街)统筹安排护林员管护。

  ()加强监管

  要大力宣传生态公益林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保护的责任意识。镇(街)、农(林)场要加强对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监管,确保管护责任的落实。村级组织对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监管负有直接责任,要指定村干部作为责任人强化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监督管理。

  三、科学利用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具有丰富的林木林地和景观资源,为发挥生态公益林的多种效益,增强自我补偿能力,要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科学利用。

  ()总体要求

  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以提高森林质量为目的,以利用森林景观资源为重点,科学合理地利用生态公益林林木林地和景观资源。

  ()拓展途径

  建设和保护好生态景观林,科学合理地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充分发掘以森林资源为基础的森林文化发展潜力,建设森林公园,开发乡村旅游、“森林人家”等项目,发展森林旅游业,满足广大群众休闲游憩的需求。

  ()提高质量

  生态公益林严格限制木质利用,着力开展以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景观效果和生态防护效果的林分改造。根据《厦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生态公益林林地的保护等级划分,分别采取相应的经营措施:

    特殊保护林地由于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禁止采伐利用,实行全面封禁。除病虫害、火灾、风折等自然灾害外,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重点保护林地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营造具有景观效果和防护效果的阔叶林,以提高林分整体质量和生态防护功能等级。

  一般保护林地可进行合理的改造,改善林分树种结构,引导形成混交复层林,增强生态系统功能。

  四、制定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

    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进一步完善我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一是根据我区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要求,区财政局和区农林水利局要认真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我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制定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二是镇(街)要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三是通过引导、鼓励和吸收社会各界以认养、冠名等多种方式,捐资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

  ()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是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的范围、补偿的标准和对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二是财政、林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补偿资金安全到位、有效使用。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是事关国土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大事,各镇(街)要按照“政府牵头组织,林业搞好服务,部门分工合作,上下协同推进”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推动我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为“新港区、新工业区、新市区”建设提供有力的生态支撑。

  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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