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08-02-2011-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1〕130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1-11-10
  • 内容概述:关于下达2011—201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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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1—201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11-2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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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推进我区城市林业发展,有效保护生态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厦府〔2011〕40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下达本责任书。 

  一、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实行镇(街、场)、村(居)及森林经营业主三级责任制。各镇(街)、农(林)场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区农林水利局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依法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职责。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实行分片包干。镇(街)要向村(居)下达防火责任书,农(林)场、村(居)要与森林经营业主签订防火责任书。各镇(街)、农(林)场要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配齐配强防火力量。 

  二、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完善护林员管理制度。重大节假日、防火紧要期、重要区域、重点地段要设立护林防火哨卡,查禁进山火种,适时增派临时护林员,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制止违章用火,有效处置初发火情。加强野外农事林事用火管控,及时组织路边林缘田边可燃物清除。严格按照《厦门市火情报告制度》和《厦门市森林防火值班规定》等要求,加强各项防范措施。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一年必须开展两次以上宣传月活动,使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火灾预防与安全扑救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加强森林防火基础建设。各级财政要将森林火情监测设施、生物防火林带、防火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以及防火队伍、灭火物资装备、防火宣传经费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入财政预算,落实相应经费。 

  四、科学有效组织火灾处置。各级各责任单位要不断完善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各镇(街)、农(林)场要组建30-50人的半专业扑救队,各村(居)及其他森林经营业主要根据管区林地规模组建一定人数的兼职灭火队伍。各类灭火队伍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扑救实战演练,提高扑救能力。要切实提高森林灭火效率,辖区内的森林火灾4小时扑灭率不得低于90%,森林火灾扑灭后复燃率不得超过森林火灾发生总起数的5%,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五、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控制指标。市政府下达我区的森林防火控制指标为:年森林火灾发生率不得超过1次,受害率不超过1‰。我区森林面积小,各镇(街、场)务必落实相关责任,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六、严肃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区、镇(街)两级防火机构要会同本级效能办抓好责任落实。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年度效能考察内容,对责任不到位导致森林火灾、突破控制指标的责任人,要从严追究责任;对森林经营业主没有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所在村(居)负责落实整改。 

  七、实行森林防火考核奖惩。各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责任目标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利局,传真:658558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将按照省市考核奖惩办法对各单位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年终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下列数字“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的镇(街)、农(林),奖励2万元;85分以上90分以下的单位,奖励1万元;年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下的单位,不予奖励;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不予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责任书自2011年起施行,期限5年,期间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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