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09-01-2013-004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3〕68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5-27
-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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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3号),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就我区进一步促进工业稳定增长提出如下措施:
一、继续实施企业扶持政策。
积极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支持、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增加生产;继续实施《关于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1〕145号)。
二、加大企业创建商标品牌支持力度。
修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1〕149号)有关条款。将奖励办法修订为“同一企业从市级、省级、国家级由低到高不断取得更高级别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按其新取得的更高级别继续给予奖励,不再从中扣减已取得奖励金额。”将奖励标准修订为“获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级知名品牌其中一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市级著名商标和市优质品牌其中一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创建国家、省、市不同级别商标品牌奖励各一次。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质量奖奖励一次。”
三、扩大企业融资担保补助适用范围。
继续贯彻落实融资担保费补助政策,同时将融资担保的适用范围从 “流贷”扩大到“流贷、承兑汇票”,扩大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房地产及建筑类企业。
四、加大企业开拓市场扶持力度。
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开拓市场,对经批准的参展企业的展位费视情实行补助,每家企业年展位费补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每次参展补助不超过2万元。申请企业必须在每次展会开始日期的5日前,向区经贸局提出参展申请。
五、继续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继续积极落实出口信保费补贴政策,对辖区内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贴。同时,对企业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资信调查产生的费用给予40%的补助。
六、继续支持企业开展技技术改造。
继续对企业技术改造购置设备给予奖励补贴;继续推动企业新上节能减排项目,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在海沧的企业。
(二)本通知涉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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