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9-01-2013-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3〕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1-09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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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1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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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作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06322日印发的《厦门市海沧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厦海政〔20061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318

  

厦门市海沧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领导,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科学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因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在我区范围内发生5级以上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时,我区的影响烈度达7度以上的破坏性地震或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时即予启动。

  (二)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领导负责的原则。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后,镇(街)、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抓抗震救灾工作。

  2.快速反应原则。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震情为命令,立即根据预案的要求组织抗震救灾。

  3.自救互救原则。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抢救受灾群众为首要任务,务必尽快就地就近开展自救与互救工作。

  4.主动配合的原则。抗震救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工作的义务,镇(街)、各部门、各单位、驻军、武装警察、民兵预备役部队要主动协同,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各司其责,共同将地震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成立防震减灾应急机构,加强统一领导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破坏性地震发生前,做好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各项应急准备等;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及时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贯彻省、市、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的各项指令;掌握灾区的灾情、社情、民情以及有关部门抗震救灾机构的运作情况,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工作,部署组织救灾队伍,实施抢救行动,下达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计划。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0个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关于地震应急工作的命令和决策;协助领导小组处理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监督各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以及抢险救灾、恢复生产等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负责震情监视工作,并做好相关的宣传和地震救灾报道;负责对外接待及通讯联络工作。各小组与区指挥部应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等必要联络。指挥部应准备通讯应急车辆2部,临时由区府办指派或征用。

  三、破坏性地震的应急行动

  (一)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科技局应立即做出如下反应:

  1.保持与市地震局、市地震勘测研究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有关地震技术信息的及时沟通;

  2.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区政府上报或提出地震发生趋势意见并根据震后监测情况继续跟踪分析判断并及时上报分析意见;

  3.负责收集震灾信息,会同建设局、民政局、相关镇(街)等赴灾区进行震害调查,震灾损失评估,及时上报区政府。

  (二)各镇(街),建设局、经贸局、农林水利局、市电业局集海客户分中心、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电信公司,以及易燃、易爆、易溢漏有毒物等单位,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要在震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受破坏的情况。

  (三)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接到科技局和各镇(街)及有关单位的震情、灾情报告后,负责向区长、分管副区长、区委办、区政府办主任报告。

  (四)区应急办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并在2小时内组织召开有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区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参加的区长紧急办公会议。听取地震勘测研究中心和有关单位、部门的震情和灾情汇报,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应急救援工作规模,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五)物资保障组要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并充分掌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上的物资情况,以备灾害发生后,及时统一调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要采取措施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六)工程抢救组要优先尽快组织恢复被损毁的道路等设施,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疏散,其它单位或部门有交通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调用。

  (七)卫生局(红十字会)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区属各医院、各民营医院应全力配合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它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八)民政局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品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工作。

  (九)公安分局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十)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的扩展。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十二)供水、供电、燃气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燃气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和燃气安全。

  (十三)电信局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十四)区安监局、国土房产分局应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采矿区及易发生滑坡、山体崩塌险情的地带实时监控,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防范,及时发布警示通告,防止发生人为灾害。

  (十五)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宣传单位应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在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安定人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附件:1.海沧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名单

  2.海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名单及职责

  3.海沧区破坏性地震组织体系框架图

  4.海沧区破坏性地震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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