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的通知》、《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 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落实“基层减负年”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任务细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废止规范性文件《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2017〕75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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