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8-00-2015-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5〕180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5-11-04
  • 内容概述: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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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04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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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区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厦府2015〕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等8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构建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市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国土房产、人社等部门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其中,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建设、国土房产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救助,红十字会配合政府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人道救助。

  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救助。促进救助政策向适度普惠型延伸,救助对象向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和非户籍人口拓展,推行社会救助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协调发展,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努力消除社会救助制度的盲区,不断提高综合保障水平,健全统筹城乡的具有厦门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教育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人社局、红十字会)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

  统筹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整体合力,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禁止不按程序规定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㈠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对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可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㈡对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㈢对本市辖区内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㈣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医疗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为第二类救助对象。其中,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资助参加医疗保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日常救助、二次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酌情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给予住院救助。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对本市户籍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因病返贫的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医疗保障制度外的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人道救助。(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委、红十字会)

  ㈤对在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教育救助。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隶属我市管理或以我市为主管理的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民办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教育救助。(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

  ㈥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实行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国土房产局、民政局)

  ㈦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居民;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给予就业救助。(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民政局)

  ㈧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其中,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向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

  三、科学制订专项救助标准

  坚持社会救助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一体化。

  ㈠最低生活保障

  健全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的调整机制,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城乡低保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并根据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按时发放月度、年度临时价格补贴。

  低保家庭中,未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计生特殊家庭、单亲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20%的保障金。再对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每月按低保标准的20%发放生活困难救助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残联、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

  ㈡特困人员供养

  属未成年人(孤儿)的,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5倍确定;其他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分散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40%确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

  ㈢受灾人员救助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保障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生活救助,按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按天数计算);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按低保标准的140%确定(按天数计算);因灾遇难人员及农村住房倒损的,有政策性保险的按保险协议理赔,其他的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给予抚慰和补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而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

  ㈣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门诊、住院属医保目录内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第一类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比例为100%;其余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85%;第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70%。年救助一般限额,门诊为3000元,住院为4万元,范围内救助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自动结算。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大病救助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限额。

  医疗机构对符合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所发生医疗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对符合《厦门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救助对象,按该办法规定实施定额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1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委、红十字会)

  ㈤教育救助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按规定提供生活补助或营养膳食补助;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标准进行救助;对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合格民办幼儿园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规定标准给予保育教育费救助;对高等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校实施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制度措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财政局)

  ㈥住房救助

  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保障性住房,发放房屋租金补助方式实施。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并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优先分配,按规定给予房屋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对因遭受各种重大变故,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申请住房救助的农村家庭,由各区政府加大补助力度,优先安排解决。(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国土房产局、民政局)

  ㈦就业救助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及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资性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开展失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按规定申请给予培训补贴。

  对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吸收符合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创业成功及创业带动就业的给予奖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住所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尽快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

  ㈧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按低保标准确定,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持续时间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持续时间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

  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人社、国土房产、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积极提供必要的协助。依法建立和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和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救助信息共享;各区要加快推进核对机制建设,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救助资源的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是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区民政部门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在统一窗口标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街(镇)通过现有政务办理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开通社会救助专线,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配备专人负责受理和转办社会救助申请,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接到转办救助申请后,应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是建立健全“救急难”长效机制。“救急难”是指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解决好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救急难”是落实《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区要推广海沧区“救急难”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遵循“托底线、救急难,属地管理、分级救助”的原则,对象上要覆盖全民,标准上要结合实际,程序上要体现应急。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优势,建立社区网格员制度,包片入户为困难群众上门提供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受助及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教育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人社局、红十字会)

  四是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加强社会救助宣传,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开展“万人献爱心·慈善一日捐”等活动,活动所获捐款,主要用于承接和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红十字会)

  五是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绩效考核,以督促政策制度落实为目标,以对象认定、资金管理和能力建设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信息化和科技手段,对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动态实时监测,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公开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电话,设置网上举报投诉窗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社会救助公信力,促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统筹社会救助制度协调发展,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救助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市、区民政部门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立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街(镇)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居(村)有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网格员或社区工作者。市、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培训,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完善厦门市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推进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审核审批网络化、档案管理电子化。(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教育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人社局)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市、区、街(镇)社会救助资金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社会化发放。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确实保障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民政局)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意见》,进一步完善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和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台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应配套实施细则,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和提高。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困人员分类施保意见的通知》(厦府2006〕306号)、《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厦民2009〕17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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