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10-02-2009-118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09〕7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09-11-25
- 内容概述:关于修改海沧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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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农(林)场,各中、小学: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36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请示>的通知》(厦海政〔2004〕69号)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关于“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取消厦海政〔2004〕69号文中“一费制”实施范围的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收费项目;同时,取消学生体检、看电影代办费。其中,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杂费,取消体检、看电影代办费;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借读费。
二、关于“一费制”标准的构成
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厦海政〔2004〕69号文中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
三、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允许代办项目的收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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