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02-03-2010-008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0〕5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7-22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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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沧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0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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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农(林)场:

  现将《海沧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七月二十日

  海沧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基本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海沧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在于查清我区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现状,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区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镇(街)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林)场、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设置人口普查机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区、镇(街)两级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的领导同志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二、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11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海沧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一)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二)2009111日至201010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普查区负责普查。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办公室。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工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内居住的,由所在普查区负责普查。

  (十五)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六)在区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普查短表。

  三、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七)区委宣传部和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十八)区委宣传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

  (十九)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二十)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原则上按80个住房单位或每250人左右的普查对象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十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区级人民政府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选调,镇(街)、农(林)场人口普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可以从部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三)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20106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1010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区人口普查办公室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六)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七)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林)场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出口加工区做为独立的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区。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8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区公安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101020日前完成。

      六、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111日开始到11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一)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二)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三)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四)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五)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六)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七)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20101115日以前完成。

    (三十八)复查工作完成后,由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区级抽查后,迎接上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的抽查。对通过验收的普查小区给予奖励,对未通过验收的普查小区给予处罚。

  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11月底以前完成。

  七、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三十九)区、镇(街)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全区的主要数据公报待全市的主要数据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四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一)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由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集中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四十二)人口普查数据由区、镇(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进行数据处理。

  (四十三)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四)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1025日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五)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八、其他

     (四十六)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十七)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四十八)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发布。

    (四十九)本方案由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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