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13-09-2014-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4〕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1-13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鼓励旅游团队经嵩鼓码头进出鼓浪屿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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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旅游团队经嵩鼓码头进出鼓浪屿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经济贸易发展局 发布时间:2014-01-13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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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鼓励旅游团队经嵩鼓码头进出鼓浪屿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3日 

  海沧区鼓励旅游团队经嵩鼓码头进出鼓浪屿奖励办法 

  为了更好地鼓励、引导旅游团队经由嵩鼓码头进出鼓浪屿,提升海沧人气、带动海沧旅游市场,融入泛鼓浪屿旅游圈,经研究,对组织旅游团队经由嵩鼓码头进出鼓浪屿并在海沧区内消费的旅行社进行奖励。现提出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组织10人及以上游客的旅游团队经由嵩鼓码头进出鼓浪屿并在海沧区内产生实际消费(包括住宿、组织赴景区点游览或20元/人以上的团队用餐等)的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按实际人次以每人次10元人民币对组团旅行社进行奖励。 

  三、申请方式 

  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沧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海沧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核实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组团经嵩鼓码头进出鼓浪屿旅行社奖励申请表》。 

  (三)《旅行社组团经嵩鼓码头进出鼓浪屿旅游团队明细表》。 

  (四)《福建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需加盖旅行社公章。 

  (五)鼓浪屿旅游联盟卡刷卡单。 

  (六)旅游团队在海沧消费的相关凭证(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海沧区内酒店住宿的,应提供海沧区内酒店的住宿发票。若旅行社非当日现金结算的,应附上含酒店确认章的订房单复印件,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2.赴海沧区各景区点游览的,应提供海沧区景点的门票。若旅行社非当日现金结算的,应附上旅行社景区门票签单复印件,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3.在海沧区内各餐厅用团餐的,应提供海沧区内餐厅的餐饮发票。若旅行社非当日现金结算的,应附上旅行社用餐结算单复印件,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五、申请须知 

  (一)奖励申请每季度受理一次,申请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申报上季度总奖励金,逾期不予受理。奖励申请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本季度内发放奖励金。 

  (二)轮渡公司提供鼓浪屿旅游联盟卡刷卡电子数据以供核实;派团单和电子数据不符时,以轮渡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为准。 

  (三)旅行社组织的同一旅游团限申报奖励一次;利用嵩鼓航线往返多次的,不重复奖励。 

  (四)逾期未申报,或因申请人原因少申报、漏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团队奖励申请。 

  (五)申请人与海沧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签订备忘录。 

  (六)申请人应据实申请奖励金,不得虚假瞒报;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本奖励政策资格,申请人须全额退还奖励金。 

  (七)本办法由海沧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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