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07-00-2018-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8〕2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02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文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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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7〕13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厦府〔2017〕29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文物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在打造国际一流海湾城区,特别是营造国际一流的人文环境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经研究,制定《海沧区文物保护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海沧区文物保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7〕13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厦府〔2017〕293号),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在打造国际一流海湾城区,特别是营造国际一流的人文环境中的独特作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现就加强海沧区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
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人类文明成果。各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二、落实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编制文物保护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明确保护是第一责任,努力使文物留下来、活起来、用起来。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文物工作实际,设立或明确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的机构,配足专职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责任单位:发改局、文体局、各街道
(二)落实相关部门共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公安、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旅游、民族宗教、农林水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市场监管、农林水、文化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促进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责任单位:发改局、民宗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房产分局、环保分局、建设局、农林水利局、文体局、城管执法局、旅游局、法院、检察院、各街道
(三)严格责任追究。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上级单位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文体局、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各街道
三、加强保护
(一)落实国家文物登录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建立文物资源目录,全面掌握文物保护状况和保护需求,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文物认定工作按照如下程序开展:在区文物审查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召开文物审查会议;与会专家通过听取情况报告、现场察看,讨论并审核、确定未定级文物价值;文物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评审结果向区政府常务会报告,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采取文物点撤销登记或其他保护措施。对于撤销登记的文物点,由文体局将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文体局提交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对需异地迁建的文物登记点由建设单位负责异地迁建,迁建后产权归属国有,由建设单位进行管理、使用。
责任单位:文体局、各街道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积极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和未公布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划定公布工作,纳入“多规合一一张图”实施管理,并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提高管理水平,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全面加强革命文物和涉台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展示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多、任务重的街道,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吸收文物保护志愿者,探索开展文物认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文体局、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台办、旅游局、各街道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发挥文物资源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的作用,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结合创建特色小镇,推动乡土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传承发展,防止城乡建设中的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可研阶段应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规划、建设、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协助加强监管。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有关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建设局、发改局、规划分局、文体局、各街道
(四)加强文物安全防护。把文物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制度,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技术水平,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改变防护设施薄弱状况,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强化文物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区文体局负责全区文物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各街道、村居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厦门市公安局《转发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厦公传发〔2017〕568号)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防盗、防火、防破坏等预案演练,大力提升文物单位的安全防范水平。消防部门要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推广运用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和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实行智能监测、动态管控,提升文物单位防火防灾能力。健全区、街道、村居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文物安全管理,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街道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作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责任单位:文体局、公安分局、农林水利局、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建立文物项目储备库,确定文物事业年度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公开发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项目清单。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机制和优惠政策,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研究制定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培育扶持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责任单位:文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各街道
四、拓展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深入挖掘我区革命文物、涉台文物、华侨文物、乡土建筑等特色资源,进行科学展示和合理利用。大力推进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学习本土优秀传统文化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文体局、教育局、各街道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拓宽近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推动文物保护单位与学校、街道、村居、企业、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逐步对公众开放。
责任单位: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文体局、各街道、相关文保单位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打造更多具有在地特色的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开发生产有较高文化品位的文创产品。实行文物保护的分类管理、精准管理,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发改局、规划分局、建设局、文体局、旅游局、各街道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推动以文保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地方特色的原创文化产品,打造富有地方元素的文化创意品牌,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责任单位:文体局、科技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保单位
(五)为扩大海沧文化影响力服务。积极参与双边文物交流和多边合作。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支持优秀展览走出海沧以及引进高水平展览。推进与其他地方文物领域的实质性合作,提升地方特色文化的影响力。
责任单位:文体局
(六)落实合理适度利用要求。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责任单位:文体局、建设局、规划分局、旅游局、各街道
五、加强保障
(一)加强文物执法督察。摸清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文物保护督查,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建设文物保护数字化监管平台,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文物保护的渠道。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教学内容。
责任单位:文体局、公安分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各街道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切实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确保职能落实。着力加强文物执法督察力量,促进各级文物执法职能落实。继续争取国家文物保护经费支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试点,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多方筹措保护资金。逐步提高文物保护员补贴标准。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编办、财政局、国土房产分局、建设局、文体局、审计局、各街道
(三)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积极对接落实《国家“十三五”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科技创新规划》和《“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加强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运用,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逐步解决制约文物保护利用的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大力培育扶持文物保护传承专用装备企业,开展文物保护装备研发。加大文博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国有企业成立文物保护专业队伍,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和传承。
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局、教育局、人社局、文体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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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图解
· 《图解:关于印发海沧区文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