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02-02-2010-009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0〕35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4-27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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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沧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2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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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海沧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正确评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适用本办法。

  各镇(街)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由各镇(街)、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评价报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工作)是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制定质量、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的制度。

  第四条  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实施机关为后评价主体(以下简称文件实施机关),负责开展后评价工作。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应当联合开展后评价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参加后评价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后评价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七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期满3个月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需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的;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者区领导提出要求的;

  (三)区人大、政协或者司法机关建议进行后评价的;

  (四)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建议进行后评价的;

  (五)按照上级要求需进行后评价的;

  (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

  第八条  对于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文件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文件实施机关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后评价工作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条  后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后评价工作小组。文件实施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后评价工作小组。后评价工作小组可以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社会专业人士和管理对象、市民参加。

  (二)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价目的、后评价对象与内容、后评价标准与方法、调查对象、后评价步骤与方法、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以及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后评价报告。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后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价: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一致;政府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二)合理性评价: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三)规范性评价: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四)操作性评价: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实施情况评价: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第十二条  相关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后评价工作,并提出书面后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后评价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以及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后评价报告建议对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认后,由文件实施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海沧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规定》有关规定,将文件修订草案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后评价报告建议废止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文件实施机关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确认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文件实施机关未按规定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执行无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致使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文件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参加后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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