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11〕20号)和《中共厦门市海沧区委、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海委〔2011〕25号),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厦门市海沧区投资促进局”印章。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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