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民政局公章因磨损严重,按有关规定,重新刻制新的“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印章,并在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旧章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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