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03-02-2015-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5〕18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5-11-04
  • 内容概述:关于贯彻实施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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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贯彻实施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0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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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让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多元共治、各取所长、各尽其能,形成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构建法治海沧、平安海沧、活力海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意见(厦府〔2015〕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纠纷解决体系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治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的职责。统筹规划、综合情况、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由综治部门负责;协同部门工作对接、程序衔接、准则规范、名册管理、业务培训、报酬落实等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并做好所辖、所指导领域的组织、推动、保障工作。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在各自领域内着力加强纠纷信息收集、报送、研判和预防工作,加强纠纷源头治理。

  (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指导推动职能。法院要全面推进集诉调对接中心、诉讼辅导室、法院附设或特邀调解室、诉外派驻调解室、12368司法服务热线、网上诉讼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诉调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立案、审判、执行等全程调解机制建设,做好立案阶段当事人诉讼辅导和纠纷非诉解决引导工作;规范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推行调解与审判适度分离的工作机制。在纠纷相对集中的社区、区域或行业,建立社区法官联络制度,充分利用巡回法庭、巡回调解方式就地解决纠纷。依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科学掌握“当判则判”时机,切实履行保全申请、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序发展。

  (三)积极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和促进和解的职能作用。区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实施不到位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应及时回复处理情况。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检察案件、行政赔偿检察案件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注重引导、促进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着力完善刑事和解、民行检察和解制度规范,积极吸收、邀请相关调解组织,共同提升和解工作质效。

  (四)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网络化建设。加强区级人民调解中心建设,落实工作场所,配备必要专职人员。根据辖区人口规模和纠纷数量,配备相应专职调解员,原则上,5万人以上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5万人以下的街道,配备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确保专人专岗。规范社区人民调解阵地建设,加大调委会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广泛动员、吸纳社会力量及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推进已建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考核规范,有条件的部门争取建立行业性调委会调解员岗位补贴机制。

  (五)强化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各职能部门纠纷化解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完善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责任主体的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法制化建设,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强化行政调解责任。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中的和解、调解工作。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六)充分发挥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进一步发动和依靠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纠纷的化解工作。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调解组织,调解涉及行业性、专业性以及特定人群、特定类型的民商事纠纷。

  二、健全对接机制,疏通多元化纠纷解决衔接渠道

  (七)推动完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建设。区人民政府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发挥作用,规范完善各街道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形成长效运行机制;进一步充实队伍,注重吸收退休政法干警、法律工作者、资深社区干部等力量,建立专兼职调解队伍,切实提供服务保障,发挥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强区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平台建设,加大人员、经费保障力度;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应着力推动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集中的领域,建立和完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将相关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八)积极推动调解机制创新。支持建立和规范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不断完善补充由资深律师、法官、各领域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库,建立健全调解专家库管理运行机制,培育一批人民调解能手,树立一批人民调解工作示范点,多形式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工作。结合互联网信息交流变革,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探索新兴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依法设立有偿商事调解组织,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有偿调解服务、开展事实调查和中立评估。

  (九)强化重点行业行政纠纷解决功能。行政领域纠纷量大的公安、人社、卫计、建设、市场监管、环保、教育、国土房产、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部门,要依法规范本部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明确内设机构或者设立专门调解机构,调解处理与本部门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纠纷。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案件,探索推进多部门联动的调解方式;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吸收经济、法律、社会管理等领域专业人士参与行政调解,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每年年终时,上述部门要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工作情况。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行政诉讼前联调工作平台。

  (十)健全完善纠纷解决衔接机制。各类纠纷解决机构要积极推动工作对接和程序衔接。人民法院要完善诉讼内外机制衔接,指导和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协作开展纠纷化解。公安、检察、劳动等部门要切实深化警民联调、检调对接、双联双调机制运作,确保人员、经费、组织、制度保障到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将适宜调解的案件,邀请、移送或者委托给社会调解组织调解;社会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以及其他人员参与调解。

  (十一)强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司法保障力。积极引导当事人对经行政机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推进调解协议签订与司法确认程序同步,简化申请手续。鼓励和支持当事人通过公证、申请支付令,依法赋予和解、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对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的执行申请,应当及时依法执行。

  (十二)加强非诉讼方式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除做好诉讼法律援助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和促成纠纷的协商解决;当事人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结合社区法律顾问专业服务网络建设,着力推进援调对接机制,鼓励律师参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三、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行

  (十三)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与实施细则。综治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规划。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要对照《条例》内容,尤其要针对《条例》提出的新思想、新规范和新的制度设计,结合各自的职能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机关、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明确开展具体协商调解的工作流程、规范要求和责任主体,并报区政府、区综治委备案。

  十四)全力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将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部门要对《条例》规定的相关经费保障机制制订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设立的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的补贴办法。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群团组织实施纠纷调解时,对于适合调解组织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人民法院诉调服务平台建设由法院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十五)着力加强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和解读,宣传我区多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实践和成效亮点,引导群众运用法治思维,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将《条例》纳入普法内容,广泛普及法规知识。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要分级分层组织培训,通过专题培训、跟班观摩、技能大赛等方式,推动调解员更新知识、提升技能。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要定期整理具有示范性意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案例,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创新培训形式内容。

  (十六)建立完善调解业务准则。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等级评定办法、报酬补贴标准和人民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加强监督考核,用足用好岗位补贴等激励机制。按照“谁建立、谁负责”原则,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指导推动调解组织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员管理,落实调解工作责任。

  (十七)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要在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突破阻碍不同纠纷解决方式衔接联动的技术瓶颈,建立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矛盾纠纷网格在线解决。

  四、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条例》深入贯彻落实

  (十八)积极促进创新推进。相关牵头单位要尊重和遵循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固有特征及运行规律,分类指导、加强调研、探索创新,培育和树立一批可用、可学、可推广的新典型、新亮点、新品牌,通过政策引导、典型示范、总结推广、舆论宣传等方式,努力实现多元化解纠纷水平的整体提升。综治部门要积极收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经验素材,定期开展工作交流,推进《条例》深入贯彻落实。

  (十九)适时开展执法检查。《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对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制定和落实实施细则、加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各类纠纷解决组织发展以及经费保障等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责成提出整改措施。

  (二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条例》实施五年后,区综治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总结评估全区贯彻实施《条例》的经验与成效,结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新趋势,提出补充完善的内容。

  (二十一)严格实行综治考评。建立和落实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和表彰奖励等制度,将工作成效纳入综治考评内容,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警示教育直至一票否决。

  附件:贯彻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条例任务分解表

   

  海沧区人民政府  海沧区人民法院  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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