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03-01-2016-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16〕11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6-17
- 内容概述:关于公布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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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审改办的相关部署,区政府决定对区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75项,调整33项。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和调整的前置审批事项,并根据清理结果调整修订办事指南及服务提供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区审改办负责对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凡依法需调整的前置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提请区审改办审定同意。
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同时,为强化部门内部协调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对本部门审批事项作为前置的事项,推动通过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审批部门从10月1日起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所需材料由审批部门自行审阅、审查、存档。
三、加强后续监管
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
附件:1.厦门市海沧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75项)
2.厦门市海沧区调整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3项)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