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0-03-04-2024-012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24〕13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7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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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镇(街)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立足自身,总体平稳,充分评估,精准赋权”的调整思路,切实为基层减负、赋权、增能,实现街道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评估论证,收回26项赋权事项(附件1),新增1项消防领域赋权事项(附件2),共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96项。即日起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以《厦门市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版)》(详见附件3)为准,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厦海政〔2022〕83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海沧区收回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厦门市海沧区新增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厦门市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海沧区收回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赋权部门 |
第一批事项清单序号 |
1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
6 |
2 |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3 |
3 |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4 |
4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5 |
5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6 |
6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7 |
7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8 |
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9 |
9 |
对在湿地范围内非法揭取草皮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0 |
10 |
对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野生鸟卵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1 |
11 |
对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2 |
12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3 |
13 |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4 |
14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6 |
15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9 |
16 |
对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32 |
17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33 |
18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35 |
19 |
对在渔港内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36 |
20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76 |
21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77 |
22 |
对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进行装修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85 |
23 |
对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进行装修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86 |
24 |
对在装修活动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87 |
25 |
对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90 |
2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121 |
附件2
厦门市海沧区新增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备 注 |
1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Ⅰ级火灾风险单位)名录外的单位、场所 |
附件3
厦门市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版)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备 注 |
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
|
2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
|
3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
|
4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
|
5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
|
6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
7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
8 |
对民办学校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
9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
10 |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不符合标准,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
11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教育局 |
|
12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13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14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1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16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17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
18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19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20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21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22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23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24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25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26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28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29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30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3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33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34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35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36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
37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
38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
39 |
对宗教活动场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
40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
41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
42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
43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
44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
45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
46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
47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
48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49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50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51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52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53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54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55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56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57 |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58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59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60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61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62 |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63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64 |
对在装修活动中,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65 |
对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66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
67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
68 |
对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仍不移交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
69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
7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
71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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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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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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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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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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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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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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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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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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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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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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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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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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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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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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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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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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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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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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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和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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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Ⅰ级火灾风险单位)名录外的单位、场所 |
9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Ⅰ级火灾风险单位)名录外的单位、场所 |
93 |
人员密集场所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Ⅰ级火灾风险单位)名录外的单位、场所 |
94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Ⅰ级火灾风险单位)名录外的单位、场所 |
95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Ⅰ级火灾风险单位)名录外的单位、场所 |
96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Ⅰ级火灾风险单位)名录外的单位、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