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18-01-01-2022-001
  • 备注/文号:厦海安办〔2022〕8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18
  • 内容概述:海沧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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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2-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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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市安委办关于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通知精神,我区作为全省示范试点地区展开先行先试,研究制定了《海沧区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沧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沧区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质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省、市安委办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巩固与提升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现就我区开展全省示范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提升全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坚持企业广泛创建及自愿申请定级、第三方机构规范评审、政府强化监管执法的创建原则,立足打基础、补短板、利长远,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注重广泛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我区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中,工贸企业范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

  三、目标任务

  1.广泛创建一家也不能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其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2.自主创建一家也不能假。企业必须坚持自主创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替代,严禁被标准化,严禁花钱买资料等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3.规范评审一家也不能滥。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按照《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规定的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4.逐步实现一体化信息化。坚持一体化信息化思维,企业必须有唯一的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既合法合规又具有可操作性),有机融合企业主体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等内容,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实现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系统化管理,加快推进信息监管平台在应急系统的应用。

  5.稳步提升定级企业运行质量。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程序,稳步提升定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

  四、工作措施

  1.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对危险化学品(纯贸易型、零售点等危险性较小的经营企业不列入)、重大危险源企业,以及工贸行业的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等重点企业,按要求建立“一区一册”和“一企一档”,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进行自主创建、申报评审、力争达标。到2023年底前,重点行业企业经评审达标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到2024年底前达70%以上的目标任务。

  2.国有大型企业带头。积极配合市应急管理局推进辖区内央属、省属、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创建和申报二级以上达标,组织区属国有大型企业、上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先行先试,力争在2022、2023和2024年底前三级以上评审达标企业数量分别达到企业总数的40%、60%和70%以上。

  3.示范企业典型引领。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全面提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要求,在巩固提升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推进本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辖区内已培植的15家标准化示范企业引领作用,2022年继续在大行业中选树2-3家示范企业,并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细分行业大类、中类,2022年至2024年每年按细分行业选树不少于5家示范企业,分行业制定出台标准化示范企业资料模板及现场规范,以点带面、互比互学,引领和推动同行业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示范企业列入免评对象,符合直接换证条件的,将不再现场评审,期满直接换证。

  4.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激励约束机制,将辖区内工矿商贸和危化品企业标准化提升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常规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对未达标企业进行通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按时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纳入第二年“双随机”检查目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断提高企业创建自主性、积极性,稳步提升定级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到2024年上半年所有企业自主创建全覆盖,定级到期企业复评率达到100%。

  5.小微企业清单式创建。小微企业标准化评审主管单位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创建工作由各街道具体牵头,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仍按《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17号)进行创建。其中营业收入达中型标准的小型工业企业可提出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申请。2022年上半年研究出台海沧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方案,组织小微企业全面摸底排查和自查自改自评,分街道分行业试点清单式创建,2022年底前建立分行业简化版的标准化清单,2023年上半年全面开展简化版清单式创建工作,2024年上半年完成小微企业清单式创建工作。

  小微企业范围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6.教育培训宣传发动。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和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在新媒体、网站、报刊等媒体开设标准化专题专栏,发布标准化提升工作的工作动态及规范标准等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认知度;充分借助市应急管理协会等咨询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每年组织细分行业分期分批开办危化品和工贸等行业标准化提升专题培训,深入解读标准化提升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申请定级程序、主要内容、达标条件、工作职责、措施要求等,充分调动企业和一线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度。

  7.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组织区(街道)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 4 学时的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和《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专项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化创建工作知识,成为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时,组织企业标准化内审员教育培训,确保创建企业至少有 1名领导负责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有 2 名以上安全工作人员熟悉标准化创建的各项具体工作,提升标准化创建工作人员业务技能,为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打下扎实的组织基础。

  8.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体责任,注重标准化系统的实际运行,杜绝走形式、走过场。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自评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并为所提供材料及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突出全员安全培训、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作业现场管理,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素质,全过程全方位评估安全风险和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保证作业现场所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坚持自主创建、全员参与和持续提升,真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9.执法监督服务推动。区(街道)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执法提升年专项行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主动增强服务意识,深入摸排本辖区内工矿商贸和危化品企业基本情况,广泛动员和督促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监督指导企业将工作重点放在建立并实际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注重质量和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对不按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全面提升标准化建设质量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将标准化提升工作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有力抓手,纳入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和落实。我区成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负责人任副组长,片区(组)、街道综合事务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名单详见附件1)。各街道、相关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及办公室,细化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所需经费根据标准化建设工作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或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企业要成立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机构,结合实际认真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坚持深入一线,摸清台账底数。各单位要进一步认真摸排本辖区内工矿商贸和危化品企业基本情况,按照细分行业分类梳理规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名单、申请评审达标企业名单、定级到期复审企业名单、小微企业名单,以及危化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重点行业达标企业名单等“五大清单”,建立标准化建设信息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并积极做好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执法监管”平台应用和数据对接等相关工作。

  (三)强化部门合力,密切配合推进。积极与工信、人社、国资、市监、商贸和银行、保险、证监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探索从经济政策、荣誉、信用等方面,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信贷信用等级评定、评奖评先评优挂钩,激发企业自主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分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服务指导和执法检查并举、多部门联合推动、全社会共同监督等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将标准化评审相关情况及时函告,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单位要建立月报(格式见附件3)制度,并于每月1日前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市安委办。

  (四)突出自主创建,注重运行实效。开展标准化建设是《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的职责,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所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注重实际运行与成效,不断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八个方面标准化,并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机融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1.海沧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3.海沧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表

  附件1

  海沧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祖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  组  长:项志达(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黄剑飞(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新民(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二级主任科员)

  成      员:唐树屏(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刘金池(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四级主任科员)

  蔡永生(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四级主任科员)

  李世生(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一级科员)

  孙士勤(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一级科员)

  王永攀(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一级科员)

  蔡景山(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一级科员)

  钟  山(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一级科员)

  张国彬(海沧街道综合事务科科长)

  经有兵(嵩屿街道综合事务科安监口负责人)

  周奇峰(新阳街道综合事务科科长)

  刘  波(东孚街道综合事务科安监口负责人)

  海沧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新民担任。

  附件2

  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福建省安委办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闽安委办〔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其中,工贸企业具体范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二级、三级定级。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主创建、第三方机构规范评审、政府加强管理的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定级。市应急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评审按原福建省安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闽安监管一〔2018〕1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14〕99号)规定执行。

  工贸企业和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

  第五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厦门市应急管理协会为全市二级、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二级、三级评审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二级、三级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并上传至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鼓励依次递增进行定级申请,申请须经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同意。

  具体步骤如下:

  1.经自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要求的企业填写《自评报告》,送所在区(象屿保税区、火炬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2.所在区(象屿保税区、火炬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主要对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是否同意推荐进行考评)。

  3.同意推荐的企业在网上系统完成注册,并在网上按要求填写《自评报告》,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申请。

  4.网上受理通过的企业按要求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评审组织单位,做好接受现场评审的准备。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以纸质申报为准),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市应急管理局对评审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实际申请企业数量定期分配评审任务。

  1.评审任务分配

  1.1评审组织单位根据企业申请材料提交情况定期组织由市应急管理局确认的全部评审单位进行抽签。

  1.2评审单位在抽签前确认本批次申请评审企业是否有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咨询辅导的企业,并向评审组织单位书面说明。

  1.3各评审单位依次进行抽签,如评审单位抽到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咨询辅导的企业,须立即声明更换并重新抽签。

  1.4本批次申请评审企业全部抽签完毕后,各评审单位现场签字确认抽签结果,并领取《现场评审情况反馈表》。

  1.5评审组织单位根据抽签结果,指导评审单位填写《现场评审任务书》,并将其评审的企业申请材料转交给评审单位,督促其按照工作流程开展评审。

  2.现场评审

  评审单位根据评审任务,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2.1评审前准备

  2.1.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1.2现场评审前,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安排专业对口的评审专家,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现场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3名(二级5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二级3名)在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

  2.2现场评审程序

  现场评审时评审单位采取召开首次会议、现场评审、内部会议及沟通、末次会议等程序进行。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2.2.1首次会议

  在企业开展现场评审前,召开首次会议,主要介绍现场评审组成员、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说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确定现场评审的方法与具体安排等内容,并承诺不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首次会议要求现场评审组全体成员和企业自评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并进行签到。评审单位做好首次会议的相关记录。

  2.2.2现场核查

  2.2.2.1依据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评定标准》;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

  2.2.2.2范围

  包含《评定标准》所有要素要求的内容,范围涉及企业所有职能部门和作业场所。

  2.2.2.3分工

  按照企业规模、生产工艺情况及评审人员专业情况,评审组成员按评审要素进行分工,在分组确定后,同时明确企业陪同人员负责指引、联络和见证,并在评审分工表上签字。

  2.2.2.4方法

  现场评审前,企业相关人员应对评审人员进行进入现场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或安全告知,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组根据评审达标标准,采取逐条对照评分方式,查证企业相关资料,并延伸到各个岗位,检查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形成闭环管理,对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岗位员工及作业活动进行现场询问抽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员参与程度,并记录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及其支持的证据。

  2.2.3内部会议及沟通

  现场分组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召开内部会议。各小组分别完成小组评审意见;各小组将意见汇总后,对照适用的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得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等进行汇总,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观的现场评审结论,初定等级推荐意见。在评审组内部会议形成现场评审结论后,末次会议前,现场评审组应就现场评审扣分点和原因及评审结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若在现场评审中发现存在较大原则性问题而导致无法通过现场评审时,由评审组组长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

  2.2.4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主要由各小组组长宣布小组评审意见及评审组组长宣读现场评审结论以及对下一步工作安排。宣读现场评审结论后,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企业应当制定整改计划并在20天内整改完成,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评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评审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应全部参加。

  2.3.《评审报告》撰写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所评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评审单位将审核(盖章)后的现场《评审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一并报送评审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整改不合格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象屿保税区、火炬管委会)安委办负责督促整改。

  (四)公示。评审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并由承办业务处室召开评审会议,听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相关评审和整改情况报告,形成会议纪要报局领导审批后,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六)颁发证书。经公告的二级、三级标准化定级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证书式样应统一规范(式样见附件2-3),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且不存在重大隐患;

  (十)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供的材料及标准化自评报告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十一)企业自评标准化得分达到申请评定等级要求;

  (十二)应为大中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央属、省属企业、营业收入达中型标准的小型企业或我省行业领先企业;

  (十三)申请二级等级企业申请前应是二级企业或在2021至2023年被列入省级、市级示范企业拟创建名单的,或被定级为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

  (十四)申请定级之日前半年内不存在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九条  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一票否决,提前终止评审,现场评审不予通过。

  (一)经对照,并报评审组织单位核实企业标准化自评报告采用标准错误的;

  (二)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提及的特殊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

  (四)现场评审期间,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停业、停工待料、大修、装修或其他非正常生产、运营等情况的;

  (五)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现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严重不符的;

  (六)企业以涉密为由部分场所不接受、不配合评审组成员合理检查和取证(包括文字、影像等)的;

  (七)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八)复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存在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与制度文件“两张皮”现象的。

  第十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逾期未申请复评的自动取消原标准化等级资格,再次申请按初次申请相关规定执行。二级(含)以上企业被撤销后须从三级起申请。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标准化得分达到原等级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行文告知市应急管理局并由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等级,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市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二级以上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二级以上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标准化评审人员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行业相应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一)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工作人员,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评审单位担任评审工作;

  2.具有国家承认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工作满三年以上,或从事标准化评审员工作一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3.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

  4.参加省级(含副省级)标准化定级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每年参加一次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原则上不超过65岁),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至少3年(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类中级(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是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4.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5.有参加省级(含副省级)标准化定级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每年参加一次复训。

  6.取得评审单位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企业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内容完整客观、结论明确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

  4.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负责;

  5.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6.为标准化评审定级、深入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指导服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认真完成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评审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2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1.评审工作中为个人或第三方谋取利益,如直接收受企业钱财物的;或者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并谋取个人私利的;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标准化培训、咨询、评审工作的;

  2.与申请定级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评审结论的;

  4.未按要求如实反映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的;

  5.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6.多次拒绝配合定级部门工作的;

  7.在事故查处或定级部门抽查评审工作时,被发现其评审能力明显不足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

  8.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评审员条件,但未向评审单位报告的。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及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指导申请企业正确使用国家应急部“工贸企业标准化管理系统”;

  2.受理、审核申请标准化定级企业自评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

  3.抽签确定企业评审单位,根据抽签结果向评审单位下达评审任务,汇总评审单位制定的企业现场评审计划,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4.审查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和现场整改相关材料,做好企业评审档案管理,评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制作并颁发定级企业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向未通过定级的企业印发不予以定级通知书,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6.负责对评审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

  7.承担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评审能力。

  (二)评审单位职责:

  1.建立适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队伍和档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评审组织单位备案后,录入标准化管理系统;

  2.熟悉评审企业基本情况和评审专业标准;

  3.制定企业现场评审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组织单位,并提前通知评审企业;

  4.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负责,保证评审报告内容完整、客观,结论明确、可靠,并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告评审结果;

  5.分行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组,加强对专家的管理,保存评审人员学历和职称证书、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等信息资料;

  6.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待企业整改完成后按本办法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复核;

  (三)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市应急管理局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年内累计超过2次的,暂停其评审资格;超过3次的,取消评审资格。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的;

  2.未按时完成评审或未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承办处室报告评审结果的;

  3.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或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

  4.评审过程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的;

  5.利用评审活动,谋取利益的;

  6.分包转包评审工作的;

  7.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8.重要评审档案丢失的;

  9.在事故查处或定级部门抽查评审工作时,被发现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普遍存在评审能力明显不足或其他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

  10.拒绝配合市应急管理局承办处室工作的。

  第十六条 评审档案管理

  (一)评审档案内容(格式样式另定)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封面

  2.目录

  3.现场评审计划

  4.现场评审首次会议签到表

  5.现场评审末次会议签到表

  6.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报告

  7.现场评审各要素得分情况一览表

  8.现场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9.现场评审报告表

  10.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一览表

  11.企业整改情况报告

  12.企业评审申请材料及附件(即评审组织单位转交的材料)

  (二)管理要求

  1.评审单位完成现场考评工作后,需出具以上1~11项评审材料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评审组织单位,并完成网上录入。

  2.评审组织单位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企业评审档案管理工作,除留存一份存档外,其余报送市应急管理局一份,返还参评企业一份。

  3.评审单位上报评审档案材料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否则应得到评审组织单位同意。

  4.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予保密,评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门化定级的承办处室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适时参与现场评审,对辖区内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包含企业标准化创建质量、现场评审管理、评审员管理、评审报告案卷等,抽查情况应进行通报。同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投诉举报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企业二级、三级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由各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评定标准仍按《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17号)执行,材料报送统一采用纸质报送。小微企业范围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安全生产标准化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2-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附件2-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报告

  企业名称(盖章)                      

  行    业            专    业          

  自评得分            自评等级          

  自评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    □是    □否

  是否申请定级          □是    □否

  申请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类    型

 

  安全管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本次自评前本企业(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   £小微企业   

  如果是某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请注明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主要成员

 

  姓  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职称

  电  话

  备  注

  组长

       

  成员

       
       
       
       
       

  自评总结

  1.企业概况。

  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本自评年度内)。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成效。

  4.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

  5.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申请定级的企业提交)。

  二、评审申请表

  1.企业是否同意遵守评审要求,并能提供评审所必需的真实信息?

  □是  

  2.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需对应相应的评定标准)

  ◇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应当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要求)

  3.企业自评得分:

  4.企业自评结论: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5.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应急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自评报告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填写。

  2.所属行业:主要包括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3.专业:按所属行业中的划分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等。

  4.企业概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企业规模(含职工人数)、机构设置、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5.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申请一级企业定级还需提供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数据。

  6.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需另附表。

  7.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应当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要求。

  附件2-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现场评审报告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盖章)              

  申请企业                                

  行    业            专    业            

  评审性质 初评/复评  申请等级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现场评审组成员

 

  姓  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   话

  备  注

  组长

       

  成员

       
       
       

  现场评审结果

  是否达到拟申请等级: 是   

  现场评审得分:

  现场评审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评审情况:

  现场评审问题清单及整改完成情况(另附表提供):

  建议:

  申请定级企业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1.证书编号规则为:地区简称+字母“AQB”+行业代号+级别+发证年度+顺序号。二、三级企业的地区简称为设区市简称;级别代号二、三级分别为罗马字“Ⅱ”、“Ⅲ”;顺序号为5位数字,从00001开始顺序编号;行业代号如下表:

  序号

  行业

  代号

  1

  非煤矿山

  KS

  2

  化工

  HG

  3

  医药

  YY

  4

  危险化学品

  WH

  5

  烟花爆竹

  YH

  6

  石油开采

  SY

  7

  冶金

  YJ

  8

  有色

  YS

  9

  建材

  JC

  10

  机械

  JX

  11

  轻工

  QG

  12

  纺织

  FZ

  13

  烟草

  YC

  14

  商贸

  SM

  例:(1)2022年厦门市机械制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厦AQBJX Ⅱ 202200001

  (2)2022年厦门市机械制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厦AQBJX Ⅲ 202200001

  2.“×级企业”中的“×”为“二”或“三”。

  3.“(×××××)”中的“×××××”为行业和专业,如“冶金炼钢”或“冶金铁合金”等。

  4.有效期为阿拉伯数字的年和月,如“2022年3月”。

  5.证书颁发时间为阿拉伯数字的年、月、日,如“2022年3月10日”。

  附件3

  海沧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一、危险性较大行业企业标准化提升行动工作进展

  企业类型

  企业总数()

  完成自评数()

  评审达标数(家)

  已确定的市级示范企业

  企业名称

  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是否已定级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二、除金属冶炼外的其他工贸企业标准化提升行动工作进展

  大型企业

  小微企业试点清单式创建情况

  小微企业建立清单式创建标准

  设定的三级以上评审达标数量指标(家)

  评审达标数(家)

  试点行业

  试点企业数量(家)

  完成自评数()

  评审达标数(家)

  已建立的行业

  完成自评数()

  评审达标数(家)

  一级(家)

  二级(家)

  三级(家)

                     

  分行业选树示范

  企业名称

  行业分类

  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是否已定级

       

  三、宣传培训和督查检查工作情况

  组织专题培训情况

  开展现场观摩和学习交流活动

  督导检查标准化工作情况

  场次

  参训企业数量(家次)

  参训人员数量(人次)

  场次

  参加企业数量(家次)

  检查企业

  (家次)

  发现问题(条)

  督促整改(条)

  撤销标准化等级(家)

               

  注:其他标准化相关工作情况可在备注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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