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5-10-04-2024-003
- 备注/文号:厦海发改〔2024〕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3
- 内容概述:关于制定区属公办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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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区属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管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同时参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5〕283号),统筹兼顾区属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本和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决定增加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区级示范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具体为420元/月·生,其他等级幼儿园仍按《关于调整海沧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厦海发价〔2017〕4号)文件标准执行。小小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二、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按学期据实收取(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其他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2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不分幼儿入园时间。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财政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及时将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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