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4-01-01-2023-016
  • 备注/文号:厦海建交〔2023〕5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7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2023年5月份区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扬尘防治、合同履约及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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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2023年5月份区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扬尘防治、合同履约及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来源:区建交局 发布时间:2023-07-0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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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海建交〔2023〕55 号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2023年5月份区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扬尘防治、合同履约及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海沧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我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检查、扬尘防治巡查、合同履约及检测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现将2023年5月份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双随机”检查

  5月份,我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双随机”监管机制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3〕28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3〕38号)、《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海沧区房建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海建安专委〔2023〕1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对打印设备及其结构件制造(扩建改造)项目等32个项目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双随机”监管检查工作。从检查情况看,多数项目的参建主体基本能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建立质量安全管控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履职管理,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质量、安全常见问题和市容提升与环境整治的专项治理工作。但仍有部分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管理重视不够,未落实项目自查自纠,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不能有效控制,施工安全保障能力较差。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

  1.质量安全行为方面

  (1)部分项目检查当天到岗人数少于备案人数的2/3。如:浙江中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夸特纳斯(厦门)国际食材集采集配中心项目,备案5人,到岗3人,到岗人数少于备案人数的三分之二。

  (2)部分项目的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如: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华师大海沧附属中学四期-初中教学楼及操场工程等。

  (3)部分项目的监理部未按要求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如:厦门正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厦门华忻电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工程,现场无法提供模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实体工程质量方面

  (1)部分项目梁柱节点加密位置箍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如: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厦门协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中通快递集团(厦门)智慧物流产业园等。

  (2)部分项目主要结构构件存在严重的质量外观缺陷。如:中建海峡(厦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海沧佰明科技产业园等。

  (3)个别项目楼梯梯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如:厦门润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诚展光学眼镜生产线扩建项目。

  3.实体工程安全方面

  (1)部分项目临时用电设备未配备末级箱。如:福建昌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厦门厦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打印设备及其结构件制造(扩建改造)项目等。

  (2)部分项目外架的连墙件未按要求设置。如:福建省高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厦门建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个人肺功能监测仪项目等。

  (3)部分项目落地式脚手架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不到40N·m。如:福建东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厦门天咨伟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监理的华德康电动车项目改扩建工程-C号厂房等。

  (4)部分项目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做好临边防护等措施。如: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理的通士达海沧工业园区提升改造建设轻工视讯产业园项目等。

  4.文明施工

  个别项目车辆进出口未设置洗车台及三级沉淀池。如: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浙江中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夸特纳斯(厦门)国际食材集采集配中心项目。

  (二)处理意见

  1.责令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的32个项目责令改正(整改),发出《责令改正(整改)通知单》32份。

  2.动态记分:对32位项目经理进行动态记分共计179.39分,对相应施工企业记179.39分;对32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动态记分共计157.4分,对相应监理企业记157.4分。

  3.信用监管记录:对夸特纳斯(厦门)国际食材集采集配中心的施工单位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浙江中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次一次。

  二、建设工程建筑废土处置和扬尘防治巡查

  5月份,我局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2〕29号)、《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印发海沧区区管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2023版)的通知》(厦海建交〔2023〕17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对鸿益顺科技产业园等3个工地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责任主体行为、文明施工措施情况、扬尘防治落实情况、围挡公益广告张挂情况,发现多数工地能按照相关标准,积极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合理使用各类降尘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和创建文明典范城市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力争保持良好的工地市容环境,但仍有部分工地责任意识不明确,抱有侥幸心理,存在扬尘污染隐患。2023年5月9日厦门市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对我区建筑工地考评,其中宝太生物POCT产业园建设项目考评成绩87分,迈动体育扩建健身器材先进生产线项目考评成绩82分。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

  1.部分项目大门处洗车台沟槽底部未及时清理。如: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等。

  2.部分项目施工现场裸露土堆未采取覆盖措施。如:福建佳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鸿益顺科技产业园等。

  (二)处理意见

  1.责令整改:决定对存在建筑废土污染和扬尘污染的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

  2.通报表扬:决定对宝太生物POCT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厦门宝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4档次一次。

  三、合同履约评价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参建各方做好诚信履约工作。5月份,我局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闽建筑〔2023〕7号)文件相关要求,对打印设备及其结构件制造(扩建改造)项目等共32个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工程进度款拨付、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管理以及维权信息公示等方面进行评价。从检查情况看,多数项目的参建单位能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合同义务。但仍有部分受检项目责任主体对合同履约工作重视不够。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

  部分项目劳务作业人员纸质合同与省实名制系统登记信息不相符。如:福建昌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打印设备及其结构件制造(扩建改造)项目等。

  (二)处理意见

  责令整改: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按照省市有关合同履约评价的规定,对存在违反管理条例或合同履约保障问题较突出的责任主体单位分别予以责令整改、省信用系统违规记分等处理。对3个项目共记3分。

  四、检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闽建建〔2023〕1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建设工程检测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3〕22号)等规定,我局严抓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检测保质量底线的作用。一是利用开工技术交底、双随机检查、日常巡查、监督联络微信群等方式,及时传达文件精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进一步按规定做好检测管理工作。二是按照市局2023年检测监督检查方案及附表督促企业进行自查,并建立工作台账,销号管理,3月1日以来,我区新开工项目共33个,项目均能按照要求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三是开展基桩检测现场检查工作,齐抓共管,规范检测行为,五月份共对2个项目的静载检测进行抽检,发现由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华中师大海沧附属小学三期项目存在静载堆载的基准梁两端未按要求一端固定一端简支。目前我区检测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各方责任主体总体能认真履职,落实新版检测规定。

  附件:1.2023年5月份质量安全“双随机”监督项目存在

  问题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2.2023年5月份建设工程建筑废土处置和扬尘防治

  巡查项目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一览表

  3.2023年5月份合同履约检查处理情况一览表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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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建设局、市环委办、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海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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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2023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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