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4-01-01-2024-001
- 备注/文号:厦海建交〔2024〕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30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2023年12月份区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扬尘防治、合同履约及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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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海建交〔2024〕6号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2023年12月份区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扬尘防治、合同履约及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海沧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我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检查、扬尘防治巡查、合同履约及检测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现将2023年12月份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双随机”检查
12月份,我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双随机”监管机制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3〕28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3〕48号)、《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海沧区房建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海建安专委〔2023〕1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对养生堂厦门万泰诊断基地建设项目等36个项目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双随机”监管检查工作。从检查情况看,多数项目的参建主体基本能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建立质量安全管控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履职管理,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质量、安全常见问题和市容提升与环境整治的专项治理工作。但仍有部分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管理重视不够,未落实项目自查自纠,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不能有效控制,施工安全保障能力较差。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
1.质量安全行为方面
(1)个别项目检查当天到岗人数少于备案人数的2/3。如: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嵩屿街道百校焕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备案10人,到岗2人,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
(2)部分项目的施工单位主要备案人员对施工现场基本情况不了解。如: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鑫汇源3号厂房,安全员赵小勇对现场危大工程等基本情况(如有几台塔吊)不了解。
2.实体工程质量方面
(1)部分项目混凝土试块未按规范要求留置在相应结构构件附近。如:中建三局(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福建源恒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厦门市海沧区第二社会福利中心等。
(2)部分项目梁柱节点处箍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如:福建省伟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驿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的福建象屿壳牌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海沧灌新路加油站等。
(3)部分项目混凝土构件存在混凝土严重质量外观缺陷。如:福建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厦门诚合众乐建设有限公司监理的厦门瑞铠彩印纸制品厂扩建工程等。
3.实体工程安全方面
(1)部分项目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做好临边防护等措施。如: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养生堂厦门万泰诊断基地建设项目等。
(2)部分项目外脚手架连墙件缺失。如:福建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福建皆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厦门海沧宏庭里购物中心公区装修工程等。
(3)部分项目临时用电设备未按要求配备末级箱。如:中厦门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理的石囷路(石囷南路--慈济路)道路工程(原龟山纵一路)等。
(二)处理意见
1.责令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的36个项目责令改正(整改),发出《责令改正(整改)通知单》36份。
2.动态记分:对36位项目经理进行动态记分共计172.34分,对相应施工企业记172.34分;对38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动态记分共计110.2分,对相应监理企业记110.2分。
3.信用监管记录:(1)对嵩屿街道百校焕新项目的施工单位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次一次。(2)对福建盛迪高端原料药基地项目的施工单位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6档次一次。
4.通报表扬:2023年厦门安捷利美维科技有限公司高端封装基板及高端HDI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新阳西小学两个项目积极创建智慧工地,被我局评为优秀。现对厦门安捷利美维科技有限公司高端封装基板及高端HDI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厦门安捷利美维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国机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别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4档次一次;对新阳西小学代建单位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建三局(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4档次一次。
二、建设工程建筑废土处置和扬尘防治巡查
12月份,我局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2〕29号)、《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印发海沧区区管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2023版)的通知》(厦海建交〔2023〕17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对贝克兰新材料改性工程塑料扩建等5个工地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责任主体行为、文明施工措施情况、扬尘防治落实情况、围挡公益广告张挂情况,发现多数工地能按照相关标准,积极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合理使用各类降尘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和创建文明典范城市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力争保持良好的工地市容环境,但仍有部分工地责任意识不明确,抱有侥幸心理,存在扬尘污染隐患。
2023年12月7日厦门市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对我区建筑工地考评,其中厦门欧米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工程二期项目考评成绩88分,打印设备及其结构件制造(扩建改造)项目考评成绩84分。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
1.部分项目主干道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如: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厦门韦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沧梧路北段、东屿南路西段工程等。
2.部分项目垃圾分类箱设置不足。如:中建三局(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北附学校未来海岸校区改扩建工程等。
(二)处理意见
1.责令整改:决定对存在建筑废土污染和扬尘污染的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
2.通报表扬:决定对(1)厦门欧米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工程二期项目的建设单位厦门欧米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厦门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厦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别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4档次一次。(2)打印设备及其结构件制造(扩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厦门满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厦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别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4档次一次。
三、合同履约评价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参建各方做好诚信履约工作。12月份,我局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闽建筑〔2023〕7号)文件相关要求,对养生堂厦门万泰诊断基地建设项目等共36个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工程进度款拨付、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管理以及维权信息公示等方面进行评价。从检查情况看,多数项目的参建单位能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合同义务。但仍有部分受检项目责任主体对合同履约工作重视不够。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
部分项目劳务作业人员纸质合同与省实名制系统登记信息不相符。如: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打印设备及其结构件制造(扩建改造)项目等。
(二)处理意见
(1)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按照省市有关合同履约评价的规定,对存在违反管理条例或合同履约保障问题较突出的责任主体单位分别予以责令整改、省信用系统违规记分等处理。对2个项目共记7.5分。
(2)通报表扬:2023年10月27日新阳西小学项目举办了市级劳务实名制观摩会,受到一致好评。现对新阳西小学代建单位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建三局(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记录信用监管行为C4档次一次。
四、检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闽建建〔2023〕1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建设工程检测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3〕22号)等规定,我局严抓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检测保质量底线的作用。12月份我区新开工7个项目均能按照要求选择无相关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12月我局共抽查5个项目的基桩检测,未发现项目存在违反检测管理规定的问题。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公布对部分地区开展基桩检测监督复核情况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我区承揽基桩检测、结构实体检测项目开展差异化管理,现场抽查检测行为3次,未发现项目存在违反检测管理规定的问题。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基桩检测质量监管、现场检测行为监管,加大检查抽查力度,严肃查处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
附件:1.2023年12月份质量安全“双随机”监督项目存在
问题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2.2023年12月份建设工程建筑废土处置和扬尘防治
巡查项目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一览表
3.2023年12月份合同履约检查处理情况一览表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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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住房和建设局、市环委办、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海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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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2024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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