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4-01-01-2024-008
  • 备注/文号:厦海建交〔2024〕39号
  • 发布机构:区住建和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2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2024年4月份区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扬尘防治、合同履约及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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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2024年4月份区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扬尘防治、合同履约及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来源:区建交局 发布时间:2024-0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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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海沧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我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检查、扬尘防治巡查、合同履约及检测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现将2024年4月份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质量安全“双随机”检查

  4月份,我局根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17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整治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18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近期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2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专题行动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3号)等文件规定,对粤浦科技·厦门创新中心等27个项目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双随机”监督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多数项目的参建主体基本能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建立质量安全管控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履职管理,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质量、安全常见问题和市容提升与环境整治的专项治理工作。但仍有部分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管理重视不够,未落实项目自查自纠,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不能有效控制,施工安全保障能力较差。检查情况主要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

  1.质量安全行为方面

  (1)个别项目检查当天到岗人数少于备案人数的2/3。如: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中通快递集团(厦门)智慧物流产业园,施工单位项目部备案12人,实到7人,请假5人,到岗人数少于备案人数的2/3。

  (2)个别项目未按要求进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如: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上海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华夏电力嵩屿厂区配套设施改扩建项目,监理单位组织化水输煤程控楼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时,该单位工程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粉刷)。

  (3)部分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建立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未与检测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书面确认安全责任。如:厦门联东金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粤浦科技·厦门创新中心项目等。

  2.实体工程质量方面

  (1)部分项目的地下室外墙存在渗漏水现象。如:厦门万镕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中航太克智能工业园项目,1#厂房地下室负一层6~7交H轴外墙有一处渗漏水。

  (2)部分项目的混凝土构件存在严重质量外观缺陷。如: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厦门吉顺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CPAP睡眠呼吸机项目,4#厂房8层柱5/C轴、5/B轴柱脚各有1处超过10cm长的蜂窝严重外观质量缺陷。

  3.实体工程安全方面

  (1)个别项目的边坡监测单位未按方案要求进行监测。如:西北有色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监测的新荣路道路工程,边坡监测单位监测过程中未使用水准仪进行三、四等精度沉降测量,沉降观测数据、沉降监测精度达不到监测方案技术要求,与监测方案不符。

  (2)部分项目的临时用电设备未按要求配备专用开关箱。如: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厦船重工商务办公区域开发项目5号楼联美建设集团办公室装修工程等。

  (3)部分项目外架边缘与主体结构间隙大于150mm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如:福建万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福建闽东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理的贝克兰新材料改性工程塑料扩建项目等。

  4.文明施工

  部分项目的施工现场未做好扬尘防治措施。如:福建长泰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监理的宏发海沧临港工业园项目,施工现场局部场地裸土未覆盖易造成环境污染。

  (二)处理意见

  1.责令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的27个项目责令改正(整改),发出《责令改正(整改)通知单》27份。

  2.动态记分:对27位项目经理进行动态记分共计92分,对相应施工企业记92分;对26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动态记分共计54.4分,对相应监理企业记54.4分。

  3.信用监管记录:(1)对中通快递集团(厦门)智慧物流产业园的施工单位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信用监管行为P6档(社会责任类)1次。(2)对新荣路道路工程项目的监测单位西北有色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5档(安全生产管理类)1次。(3)对华夏电力嵩屿厂区配套设施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5档(工程质量管理类)1次。

  二、建设工程建筑废土处置和扬尘防治巡查

  4月份,我局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2〕29号)、《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关于印发海沧区区管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2023版)的通知》(厦海建交〔2023〕17号)等文件规定,对年产40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厦钨新能海璟基地锂离子电池材料扩产项目等3个工地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责任主体行为、文明施工措施情况、扬尘防治落实情况、围挡公益广告张挂情况,发现多数工地能按照相关标准,积极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合理使用各类降尘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和文明城市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力争保持良好的工地市容环境,但仍有部分工地责任意识不明确,抱有侥幸心理,存在扬尘污染隐患。巡查情况主要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

  1.部分项目的施工现场裸土未采取覆盖措施。如:厦门市精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监理的宏发海沧临港工业园等。

  2.部分项目扬尘自查自纠照片未采用水印照片。如: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的厦门海嘉面粉有限公司新建60万吨/年小麦加工线项目-扩建4万吨立筒仓项目等。

  (二)处理意见

  责令整改:决定对存在建筑废土污染和扬尘污染的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

  三、合同履约评价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参建各方做好诚信履约工作。4月份,我局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闽建筑〔2023〕7号)文件相关要求,对粤浦科技·厦门创新中心等27个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工程进度款拨付、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管理以及维权信息公示等方面进行评价。从检查情况看,多数项目的参建单位能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合同义务。但仍有部分受检项目责任主体对合同履约工作重视不够。具体情况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存在问题

  部分项目劳务作业人员纸质合同与省实名制系统登记信息不相符。如: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中通快递集团(厦门)智慧物流产业园等。

  (二)处理意见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按照省市有关合同履约评价的规定,对存在违反管理条例或合同履约保障问题较突出的责任主体单位分别予以责令整改、省信用系统违规记分等处理。对粤浦科技·厦门创新中心等3个项目共记4分。

  四、检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闽建建〔2023〕1号)及《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号)等规定,我局严抓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检测保质量底线的作用。

  4月份我区新开工12个项目均能按照要求选择无相关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见证送检及现场检测过程中未举牌拍照等问题。

  4月份我局共抽查4个项目的基桩检测,发现1个典型问题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由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测的融技卫浴智能产业园项目,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静载检测留存影像未能体现千斤顶与反力装置接触情况。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公布对部分地区开展基桩检测监督复核情况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我区承揽基桩检测、结构实体检测项目开展差异化管理,现场抽查检测行为2次,未发现项目存在违反检测管理规定的问题。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基桩检测质量监管、现场检测行为监管,加大检查抽查力度,严肃查处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

  附件:1.2024年4月份质量安全“双随机”监督项目存在

  问题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2.2024年4月份建设工程建筑废土处置和扬尘防治

  巡查项目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一览表     

  3.2024年4月份合同履约检查处理情况一览表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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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住房和建设局、市环委办,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海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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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2024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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