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3-10-01-2011-002
  • 备注/文号:厦沧经[2011]49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经贸局(区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5-26
  • 内容概述: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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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0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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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相关企业:
   为提高单位消防管理能力,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巩固历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效,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厦海政办〔2011〕47号)精神,结合我局、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任务和目标
   在前阶段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基础上,从5月起至10月底,集中一段时间排查、梳理、整治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社会单位要有效整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并达到完整好用的状态,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并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全面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打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商场、超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安全疏散系统等。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5.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落实定期检测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筑消防设施是公安部和省、市政府部署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重要内容,各处室、各企业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今年以来火灾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工作,真正把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要认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切实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整治专项行动,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或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王明德局长任组长,林国良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何广生、陈忠诚、刘俊杰、陈靖、罗福文等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各企业可参照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消防设施排查整治。
   (二)强化整治措施。各有关处室及有关企业要及时跟踪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我局将视情况报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对违法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可能影响国计民生的,依法报请区政府组织召开协调会,并按区政府作出的相应决定贯彻执行,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商场超市、有关企业要认真宣传贯彻《消防法》,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以“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切实提高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处室要对本行业的严查整治工作负责。要加强与消防、安监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整治隐患的强大合力。对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以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月份起,每月15日前各企业结合本单位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工作小结和《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建筑消防设施排查单位明细表》上报我局,我局汇总统计后于每月17日前上报海沧公安消防大队。排查整治结束后,有关企业要将本单位组织开展排查整治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9月25日前上报我局,我局汇总后于10月1日前报海沧公安消防大队。
联系人:陈靖(负责商场超市)电话:6082978;罗福文(负责劳动密集型企业)电话:6085939

  附件:建筑消防设施排查单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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