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0-06-16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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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20年6月16日

  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海沧区财政性小额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业主确定机制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修缮等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的是由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以下简称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规划选址和办理用地红线的非校舍建筑工程项目,其余项目按一般基建程序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职责

  第三条  各校(园)应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生成、实施和管理,区教育局指派负责基建的同志对项目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各校(园)是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依法组织、顺利实施、按期按质完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审核等前期工作。

  2.负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发包及管理。

  3.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管理。

  4.负责工程验收、结算审核、资金拨付、财务决算、项目移交、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年度预算

  第五条  各校(园)或分校区或分园原则上每年只能“捆绑式”集中申报一个小额修缮工程包,每个工程包总投资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第六条  各校(园)应根据建设年限和实际需求生成项目,对项目进行实地丈量后,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投资估算等意见,并纳入年初预算,经区人大批复后方可进入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批准后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等原则上不予变更,因政策变化确需调整的,需经区教育局同意。批准的年初预算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控制上限,项目实际支出不得超过年初预算。

  第四章  项目施工图设计、造价与招标

  第八条  各校(园)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对施工图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审核把关。施工图应由学校法人代表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有委托监理的项目,还需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和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各校(园)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造价),出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书、招标控制价和工程发包价(合理控制价),并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审核把关,工程量清单应由学校法人代表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有委托监理的项目,还需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和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第十条  各校(园)应将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书、招标控制价、工程发包价(合理控制价)等扫描件上传教育装备平台,报区教育局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通过后,各校(园)应委托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章  项目合同履约与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园)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方可组织进场施工。合同应包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保修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内容,履约期为标书承诺的时间,合同价为项目中标价,质保金按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严禁中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三条  开工前,各校(园)应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扫描件上传教育装备平台,并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召开施工见面会,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等提出具体要求。有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须参与施工见面会。

  第十四条  各校(园)应派专人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样品确认、材料报验、过程抽检、见证取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履约、施工进度等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做到工程监管到位,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的施工内容、范围、工程量等要严格按照标书约定执行,严禁发生漏项和项目内容的擅自变更。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各校(园)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验收(含隐蔽性工程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单应由学校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和设计单位公章(有委托监理的项目,还需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和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各校(园)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书(结算价)。结算价不得高于年初预算价,结算审核完成后方可拨付工程款。所有项目一般不拨付备料款、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结算后一次性拨付工程款。各校(园)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财务决算和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各校(园)应把工程验收单、结算审核书扫描件上传教育装备平台,经教育局审核通过后,从教育装备平台打印出有水印的验收报告作为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九条  各校(园)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由后勤部门或单位档案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生成会议记录、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书、招标控制价、工程发包价(合理控制价)、中标通知、施工合同、施工见面会记录、材料出厂检测报告、材料报验记录、监理工作日志、隐蔽性工程影像资料、见证取样材料、变更联系单、验收会议记录、工程验收单、竣工图纸、结算清单、结算审核书、有水印的验收报告等书面资料。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  未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及进度要求实施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出现责任事故的单位,区教育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学校将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额项目,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