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10-01-01-2024-002
- 备注/文号:厦海民〔2024〕28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5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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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街道、各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入住我区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海沧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
2024年8月2日
海沧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入住我区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现制定《海沧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海沧区户籍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
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
1.关于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具体参照《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3〕2号)中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如政策有更新按照最新政策标准执行)。各养老机构要结合基本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并及时报备区民政局。
2.关于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区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区民政局将组织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备医护专业背景。
(二)申请照护服务救助。经第三方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1),向区民政局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救助。
(三)审核把关。区民政局会同各街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资金发放。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由区民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并下达各街道。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本方案印发前已入住机构的,补贴起算之日以方案印发之日起算,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同步支付到其本人账户。未住满一个月(30天)的,按照每月补贴标准/30天*实际入住天数测算。若享受救助期间行政给付或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的救助标准从发生变化的当月同步调整。
(五)退出机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需主动、及时向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区民政局将对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进行再次确认、审核,及时停发救助或调整救助金额。救助金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次日停止发放,救助资金按照每月补贴标准/30天*当月符合救助条件的天数测算。
四、机构管理
(一)规范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公开公示。鼓励市场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对外公开收费优惠政策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原收费标准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总和的,优惠后收费标准按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确定。
(三)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与其签订集中照护协议,代管救助金账户,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
五、工作要求
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
养老服务部门负责依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做好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监管等工作。
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辖区内低保老年人基本情况、月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提供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协助做好困难救助对象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补贴审核认定;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
各街道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对工作推进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
若存在上级政策调整等情况需要调整的,另行补充通知。本通知有效期三年。
附件:厦门市海沧区经济困难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评估及救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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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经济困难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能力评估及救助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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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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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申请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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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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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家庭主要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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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属地 |
区 街道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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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构前实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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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街道民政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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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的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月 ¨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 : 元/月 ¨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元/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元/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 ¨其他: 综上,该对象已享受行政给付每月合计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 审核人 : 审核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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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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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能力评估情况 |
经评估人员 、 两人共同评估,该老年人能力评估属于: ¨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评估人(2人以上): , 评估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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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入住养老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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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构名称 |
入住评估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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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入住时间 |
年 月 日 |
养老机构 月实际收费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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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审核意见 |
该对象实际入住本机构已满30天,上述入住时间、收费等情况属实。 审核人: 审核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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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区民政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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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
¨符合补贴要求: 根据 文件要求,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为每月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 同意从 年 月 日起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每月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 ¨不符合补贴要求: 具体原因: 审核人: , 审批人: 审批单位(盖章): |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申请人、入住机构、街道、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