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8-01-01-2024-006
  • 备注/文号:厦海农水〔2024〕3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9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建立农业综合执法协同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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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门市海沧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建立农业综合执法协同机制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12-19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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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综合执法监管,推动综合执法与行业监管有效衔接,结合我区农业综合执法实际,建立农业综合执法协同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赋权事项职责边界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及受理投诉举报等职责。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执法单位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现场执法、案件调查处理、强制执行等工作。

  二、协同机制主要内容

  (一)及时移送违法案件线索

  各执法单位在履行行政审批、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投诉举报等职责时发现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违法线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处理。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现涉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案件线索时,也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至相关单位。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

  各执法单位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认定、技术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需要相关执法单位参与的,可邀请其共同开展。

  (三)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共享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执法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模式,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互相监督机制。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标准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动态信息及时抄告各执法单位。各执法单位在查处案件时,发现存在涉及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的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信息,应及时通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加强监管。

  (四)开展业务指导培训交流

  邀请法律专家、行业资深人士为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形式开展执法工作交流,分享执法经验,探讨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农业综合执法协同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执法协同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执法协同机制顺利运行。

  (二)加强配合协作

  双方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在执法协同工作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执法协同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加强规范执法

  在协同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做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要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切实维护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执法协同机制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及时曝光农业综合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紧密结合海沧区情农情和农业执法工作特点,维护推动“三农”工作持续取得新进展新提升。

  厦门市海沧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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